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95號
CHDV,101,訴,695,2012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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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5號
原   告 T.S. LINE.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   告 楊聖偉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附 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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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