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劉炳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炳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7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