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4號
CHDV,101,訴,54,201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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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劉炳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炳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7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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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