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56號
CHDV,101,補,356,201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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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魏紹宇
法定代理人 魏士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沛均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
  如何計算?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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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