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6號聲 請 人 魏紹宇法定代理人 魏士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沛均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 如何計算?理由為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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