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邱俊穎
法定代理人 邱至億
法定代理人 林惠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蕭琇琴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
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所述欲負擔相對人醫藥費及
腳踏車修理費之價額若干?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