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44號
CHDV,101,補,344,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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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邱俊穎
法定代理人 邱至億
法定代理人 林惠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蕭琇琴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
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所述欲負擔相對人醫藥費及
  腳踏車修理費之價額若干?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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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