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186號
CHDV,101,監宣,186,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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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黃吉三
利害關係人 黃世河
即受監護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黃世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全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黃世河之父,黃世河 前經貴院101年度監宣字第6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在案。 聲請人為支應受監護人之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亟需處分其 不動產,為此爰請求准予聲請人處分黃世河名下彰化縣北斗 鎮○○段68-1及69地號土地,供其日常生活及醫療開銷使用 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黃世河之父,黃世河業經本院以10 1年度監宣字第6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為其監護 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監護人財產清冊及土 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1年度監宣字第66號 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又受監護人係因極 重度失智、失能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此類身心障礙 患者通常須長時間治療及專人照護,故日常生活須陸續支出 相關之醫療、看護費用而增加生活開銷應可理解。本院審酌 受監護人每月生活、看護、醫療支出金額龐大,聲請人又年 事已高,為符受監護人之利益,有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必 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對受監護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附表:
土地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彰化縣北斗鎮○○段68-1地號 129平方公尺 全部2、彰化縣北斗鎮○○段69地號 305平方公尺 90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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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