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吳欽嬌即吳連娘
代 理 人 林家進律師
相 對 人 陳水順
陳新
林陳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水順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 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水順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無資 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覆議決定通 知書(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