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10號
CHDV,101,司拍,110,201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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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鄭雯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啟正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具狀更
正。並提出系爭彰化縣埔鹽鄉○○段429地號之最新土地登
記謄本(最近3個月內)及楊啟正楊永祿之最新個人戶籍登
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
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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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