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0年度,114號
TPDM,90,重附民,114,20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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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美商滑鼠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甲○○○○ SYSTEMS CORP.)
  法定代理人 陳松永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七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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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滑鼠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