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美商滑鼠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甲○○○○ SYSTEMS CORP.)
法定代理人 陳松永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七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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