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070號
CHDV,101,司促,12070,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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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吳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90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三民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年四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29,709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23,50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2,350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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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