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2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平順
代 理 人 許宏彰
債 務 人 薛清仁
債 務 人 薛王麗娟
債 務 人 薛武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肆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