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0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邱偉峰
債 務 人 謝育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
違約金,逾期在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在
第三個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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