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006號
CHDV,101,司促,12006,201208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0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邱偉峰
債 務 人 謝育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
  違約金,逾期在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在
  第三個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