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437號
CHDV,101,司促,11437,201208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
債 權 人 顏謝信美
債 務 人 高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香
債 務 人 梁素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萬伍仟伍佰肆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1年5月17日   │613,240元       │101年5月17日     │AB0000000       │
├──┼─────────┼───────────┼───────────┼───────────┤
│002 │101年5月17日   │603,300元       │101年5月17日     │AB0000000       │
├──┼─────────┼───────────┼───────────┼───────────┤
│003 │101年8月10日   │689,000元       │101年8月10日     │GD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高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