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
債 權 人 顏謝信美
債 務 人 高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香
債 務 人 梁素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萬伍仟伍佰肆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1年5月17日 │613,240元 │101年5月17日 │AB0000000 │
├──┼─────────┼───────────┼───────────┼───────────┤
│002 │101年5月17日 │603,300元 │101年5月17日 │AB0000000 │
├──┼─────────┼───────────┼───────────┼───────────┤
│003 │101年8月10日 │689,000元 │101年8月10日 │GD0000000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