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383號
CHDV,101,司促,11383,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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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葉亭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債權本金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債權本金新臺幣陸仟柒佰零
  捌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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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