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修竹
債 務 人 陳瀅如
債 務 人 陳恒志
債 務 人 洪于棋
一、債務人洪于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
務人洪于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
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
人洪于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
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洪于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
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
于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
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于
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
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于棋
、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
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于棋、
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陸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瀅如於民國95~99年間就讀輔仁大學邀同債
務人陳恒志及洪于棋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390,962元整。約定倘借
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
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瀅如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364,20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
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恒志及洪于棋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753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2│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829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3│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7462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4│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7462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5│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836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6│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836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7│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836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8│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836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53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29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462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462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36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36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36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36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