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176號
CHDV,101,司促,11176,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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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修竹
債 務 人 陳瀅如
債 務 人 陳恒志
債 務 人 洪于棋
一、債務人洪于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
  務人洪于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
  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
  人洪于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
  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洪于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
  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
  于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
  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于
  棋、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
  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于棋
  、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
  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于棋
  陳瀅如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陸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瀅如於民國95~99年間就讀輔仁大學邀同債
    務人陳恒志洪于棋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390,962元整。約定倘借
    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
    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瀅如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364,20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
    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恒志洪于棋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753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2│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829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3│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7462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4│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7462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5│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836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6│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836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7│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836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8│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8363 │瀅如、陳恒│      │      │       │
│  │元  │志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53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29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462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462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36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36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36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363 │瀅如、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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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