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039號
CHDV,101,司促,11039,201208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朱錫欽
債 務 人 洪琬婷
債 務 人 洪振森
債 務 人 黃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琬婷於民國91年間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
    校時,邀同債務人洪振森黃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整
    ,按各學期實際動用本金合併計算計借326,378元,又
    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
    96年07月01日)滿一年之日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息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101年05月01日應還日未依約履行,尚欠
    245,598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