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92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鄭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萬叁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慧琪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3,850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2,912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846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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