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909號
CHDV,101,司促,10909,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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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9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張子綺即張嫚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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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