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827號
CHDV,101,司促,10827,2012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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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曾素定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益生(即陳
秀卿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訴訟標的金額究為「47,700,000元整」抑或為「
  47,770,000元整」?並連同附表一併附上,請查明並更正之
  。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益生、林進春林明組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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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