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曾素定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益生(即陳
秀卿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訴訟標的金額究為「47,700,000元整」抑或為「
47,770,000元整」?並連同附表一併附上,請查明並更正之
。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益生、林進春、林明組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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