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
年度聲沒字第八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大麻煙煙捲參支、MDMA藥錠伍顆及MDMA膠囊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 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凌晨二時許,在台北市大 安區○○○路○段與延吉街口,查獲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施用傾向,已另行不 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及大麻安非他命,並扣得MDMA六顆 及大麻煙三支。經查扣案MDMA及大麻煙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煙捲三支、藥錠 五顆及填充白色粉末膠囊一顆,經鑑定煙捲三支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 分(共重0點六二公克、聲請書贅載「安非他命」),藥錠五顆及填充白色粉末 膠囊一顆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成分,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七月五日 (90)陸(一)字第90167955號鑑定通知書、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八月二 十七日北市鑑毒字第 261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聲請意旨雖僅請求沒收 前開煙捲三支及MDMA六顆,惟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 燬之,已如前述,是以前開煙捲三支及藥錠五顆、填充白色粉末膠囊一顆,除應 予以沒收外,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黎 惠 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賈 繼 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