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5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姚陵陵
債 務 人 王駿承即王仁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零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