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425號
CHDV,101,司促,10425,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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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
債 權 人 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斌
上列債權人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王美惠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王美惠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四、請具狀釋明有無請求利息起算日(何年何月何日)及利率(百
  分之幾),以供本院審核。
五、聲請狀繕本二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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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