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352號
CHDV,101,司促,10352,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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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芷楹即張宸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芷楹即張宸偵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芷楹即張│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1615 │宸偵 13000│10月 11日  │      │八八     │
│  │元  │0000000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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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