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41號
CHDV,100,訴,1041,2012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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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閔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淵藤即瑞連工業社之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
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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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