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36號
CHDV,100,司執消債更,36,2012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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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瑋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高詩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林志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彰化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詹益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許方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更生方案)關於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438,506」之記載,應更正為「4,437,606」。另關於附表一編號4債權人「滙商(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 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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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