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瑋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高詩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張釗深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代 理 人 林志淵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劉士銘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詹益治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代 理 人 許方如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德厚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更生方案)關於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438,506」之記載,應更正為「4,437,606」。另關於附表一編號4債權人「滙商(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 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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