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18號
CHDV,100,司執消債更,18,2012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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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華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張釗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孫世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緣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承受「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割之資產、負 債及在台分行部分營業,依法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之 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 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 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應審酌除最低生活需求外,債務人 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是否公允;又所謂公允,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 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 合判斷。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李華鈞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目前於彰化市清潔隊所擔任清潔隊員,自陳每月薪資 約新台幣(下同)40,000元(薪資33,000元、清潔獎 金6,000元、加班費500~1,000元),並提出個人薪資 明細表為證(依彰化縣彰化市清潔隊所出具99年7、8 月薪資明細表;應發金額:薪俸17,445、專業加給 14,940元;應扣金額:保險費601元、健保費1,094元 ),然本件債務人於其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一欄中,曾記載「1,120,000 」元,致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認本件聲請人每月薪資為46,666元【1,120,000÷24 =46,666.66】,惟查上開「1,120,000」之數額,尚 包括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獎金以及資源回收 獎金等收入。是實則,雙方所認計之薪資均無違誤, 僅計列方式不同而已,甚而,若將本件聲請人每月實 領之薪資嚴格認列,實僅為37,690元【薪俸17,445+ 專業加給14,940+清潔獎金6,000+加班費1,000- 1,695 (保險費、健保費)】。
㈡按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 體;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22條 、第1114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 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 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 限,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11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查聲請人之叔父李崇喜長久以來均與聲請人同 居一戶,未婚,並無子嗣,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或薪資 所得等情,此有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因此聲 請人與其叔父李崇喜間,應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而同居之意思,屬家長家屬之關係,且李崇喜已高齡 89 歲,顯有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依前 揭規定聲請人對其叔父自有扶養義務存在,因此聲請 人主張其每月須支付其叔父李崇喜於彰化老人養護中 心之費用5,050元(每月18,600元,國家補助13,550元 ,此有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為證,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補字第37號卷第41頁) ,尚屬可採。
㈢復查,聲請人陳稱因其前妻罹患焦慮症、恐慌症,目 前未有工作,是其目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之次女李晏 瑩(民國82年生),係由聲請人獨力負擔撫養費用, 經本院調取聲請人前妻于美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及其投保資料(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補 字第37號卷第273~275頁),關於聲請人之前妻于美 玲無法分擔次女李晏瑩撫養費等情,經本院調取相關 資料查核後,亦應為真實。
㈣再詳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出狀況:⑴聲請人個人伙食



費:5,500元;⑵聲請人個人雜項(包括日常用品、電 話費、交通費、醫療費...等):3,500元;⑶李晏瑩 生活費、雜項:6,000元;⑷李晏瑩交通費:2,000元 ;⑸李晏瑩醫療費:2,000元(患有氣喘,需定期回診 ,此有李晏瑩就診紀錄附卷可稽);⑹教育費:1,967 元;⑺叔父李崇喜醫療費:5,050元,上開費用合計 26,017元。本院衡酌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之101年臺灣 省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10,244元,另考量 98年度彰化縣平均每人月消費金額13,822元,而本件 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支出為9,000元;其次女李晏瑩生 活費用為11,967元,均已低於其生活地區之消費水準 ,是核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生活支出費用均為合理且 必需。
㈤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於第一階段(第1 期至第48期)每月每期清償12,000元;第二階段(第 49 期至第72期)每月每期清償20,000元;另聲請人願 自更生方案認可後之次年起,迄清償期屆滿之該年, 共6期,於每年之3月10日,提出年終獎金之3分之2, 用以提高清償成數。於第一階段中,依本件聲請人每 月實際領取薪資,扣除必要費用,本件聲請人已將實 際領取薪資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之金額全部用 以清償債務;至於第二階段中,乃係考量次女李晏瑩 大學畢業,屆時生活必要支出應可縮減,故聲請人願 再提高清償數額至每月每期清償20,000元,本院曾就 此部分詢問聲請人,為何第二階段中可縮減之支出為 11,967元,應可將清償金額提高至24,000元【12,000 +11,967=23,967】,何以僅清償20,000元?然聲請 人回覆本院,因物價年年上漲,且李晏瑩患有氣喘, 畢業後亦不一定立即尋得工作,所以希望保留此部分 ,並願意從年終獎金部分,多提出5,000元,即將原本 年終將金每年提出30,000元之方案提高至35,000元, 用以清償債務(見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卷 第二宗第39頁)。本院審度上情,認雖第二階段聲請 人若能每月清償24,000元,對債權人較為有利,然聲 請人所述,亦符社會情理,且亦較能保障更生方案順 利履行,故核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為合理且已 係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還款成數雖僅19.87%,惟本件聲請 人之名下除有一輛1994年份之1597CC汽車一部外,並無任何 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參本院100年度消債更補字第37號卷第287頁)在卷 可憑。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 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若行清算程序 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 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 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 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 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 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 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 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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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⑴第1~4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2,000元。每月10日清償。 │
│ ⑵第49~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0,000元。每月10日清償。 │
│ ⑶另於更生方案認可後第二年起(即民國102年)至民國107年,願提出年終獎│
│ 金三分之二約新台幣35,000元,此部分合計6期,於每年3月10日清償。 │
│2.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8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9.87%。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6,372,963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266,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第1~第 │第49~第│民國102年至107│
│ │ │ │例(%) │48 期可 │72 期可 │年,共計6年6期│




│ │ │ │ │分配之金│分配金額│,債務人每年年│
│ │ │ │ │額 │ │終獎金分配金額│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624,161 │9.79 │ 1,175 │1,958 │ 3,427 │
│ │限公司 │ │ │ │ │ │
├──┼───────────┼─────┼───┼────┼────┼───────┤
│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7,458 │1.84 │ 221 │ 368 │ 644 │
│ │ │ │ │ │ │ │
├──┼───────────┼─────┼───┼────┼────┼───────┤
│ 3 │大眾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372,084 │5.84 │ 701 │1,168 │ 2,044 │
│ │限公司 │ │ │ │ │ │
├──┼───────────┼─────┼───┼────┼────┼───────┤
│ 4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 418,375 │6.56 │ 787 │1,312 │ 2,296 │
│ │限公司 │ │ │ │ │ │
├──┼───────────┼─────┼───┼────┼────┼───────┤
│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168,259 │2.64 │ 317 │ 528 │ 92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480,869 │7.55 │ 906 │1,510 │ 2,643 │
│ │ │ │ │ │ │ │
├──┼───────────┼─────┼───┼────┼────┼───────┤
│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189,371 │2.97 │ 356 │ 594 │ 1,040 │
│ │限公司 │ │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384,628 │6.04 │ 725 │1,208 │ 2,114 │
│ │限公司 │ │ │ │ │ │
├──┼───────────┼─────┼───┼────┼────┼───────┤
│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391,450 │6.14 │ 737 │1,228 │ 2,149 │
│ │司 │ │ │ │ │ │
├──┼───────────┼─────┼───┼────┼────┼───────┤
│10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1,655,040 │25.97 │ 3,116 │5,194 │ 9,090 │
│ │司 │ │ │ │ │ │
├──┼───────────┼─────┼───┼────┼────┼───────┤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18,160 │3.42 │ 410 │ 684 │ 1,197 │
│ │司 │ │ │ │ │ │
├──┼───────────┼─────┼───┼────┼────┼───────┤
│1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277,803 │4.36 │ 523 │ 872 │ 1,526 │
│ │限公司 │ │ │ │ │ │
├──┼───────────┼─────┼───┼────┼────┼───────┤
│1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93,433 │1.47 │ 176 │ 294 │ 515 │




│ │限公司 │ │ │ │ │ │
├──┼───────────┼─────┼───┼────┼────┼───────┤
│1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485,636 │7.62 │ 914 │ 1,524 │ 2,667 │
│ │司 │ │ │ │ │ │
├──┼───────────┼─────┼───┼────┼────┼───────┤
│15 │孫世民 │ 496,236 │7.79 │ 935 │ 1,558 │ 2,727 │
├──┼───────────┼─────┼───┼────┼────┼───────┤
│總計│ │6,372,963 │ 100 │11,999 │20,000 │ 35,003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
│ 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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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