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72號
CHDM,101,附民,72,2012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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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富美剪刀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炯墩
兼 原 告
共同訴訟代 陳明發律師
理   人
被   告 黃千釗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被告因毀損及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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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美剪刀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