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655號
CHDM,101,易,655,201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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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豐
選任辯護人 江健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4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家豐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家豐黃聰明、告訴人許信雄等人, 均係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十全公司)股東,緣 被告許家豐黃聰明於民國101 年3 月10日下午3 時許,為 勸許信雄撤回先前對公司人員提出之告訴,而至許信雄位於 彰化縣彰化市○○里○○路348 號家中商談此事,惟被告許 家豐竟因與許信雄談話不歡,即基於恐嚇之犯意,向許信雄 告以:「要把你糊起來」、「要把你製造掉」、「要讓你關 門生意不用做」及「要讓你沒有房子住」等加害生命、身體 及財產之事,致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 許家豐涉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許家豐涉有上揭犯罪,無非係以證人即告 訴人許信雄、證人陳素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許家豐則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行,其辯稱:伊當天係與黃聰明因十全公司帳目之問 題至許信雄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348 號家中商談 ,伊並沒有對許信雄說:「要把你糊起來」、「要把你製造 掉」、「要讓你關門生意不用做」及「要讓你沒有房子住」 等語,僅有向許信雄表示,如果將信雄瓦斯行與十全公司之 帳目混在一起,可能許信雄的房子會被法院查封等語。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



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判決書,就傳 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欄內論敘說明 (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 敘明。
四、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 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此意旨)。
五、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 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參);而告訴人之陳述如無瑕 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 ,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自不得遽採為論罪科 刑之根據;而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 ,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 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 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 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 之假設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580號判決意旨可參 )。另證人之證述,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 與事實相符,其證述固未始不足採為判決之基礎,惟其證據 之本身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遽採為有罪之 根據,仍難謂為適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判決 意旨可參)。
六、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許信雄於警詢中證稱:「(為何許家豐要以言 語方式恐嚇你?內容為何請詳述)因為我之前是十全公司董 事長,現在我是股東,在我董事長任內跟林育正(公司的董 事)、曾莉絜(前任公司會計)有官司,許家豐要我撤銷告 訴,我跟他說不可能,他就以很大的音量說『要把你糊起來 』、『要把你製造掉』、『要讓你關門生意不用做』等言語



,當時我跟許家豐黃聰明在一樓店面,我太太陳素香當時 在二樓,她也有聽到,有在樓梯間察看原因。」、「(許家 豐以言語方式恐嚇你時,當時有誰在場?有誰聽到?)黃聰 明在場,我妻子當時在二樓也有聽到,聽到後有在樓梯間查 看,我媳婦當時也在家也有聽到。」、「(許家豐恐嚇你至 今天你來向警方報案,已過12天,為何你當時沒有立即報案 ?)事情發生後,我一直放在心上,直到昨天我跟我大兒子 訴說這件事情,我兒子覺得事態嚴重所以我今天才會來報案 。」等語。又其於偵訊中則指稱:「(發生此案時,當時有 何人在場?)我、許家豐陳素香黃聰明,共四人,陳素 香在二樓樓梯聽到的,黃聰明當時坐在椅子上,除了陳素香 ,我們三人比較靠近。」、「(被告是否向你說『要把你糊 起來』、『要把你製造掉』、『要讓你關門生意不用做』、 『告到你沒房子可住』?)是,他以台語向我說的,當天我 們本來沒有討論什麼事情,但被告就很生氣很大聲的說那些 話語。」、「(你媳婦是否在場?)她在二樓,她好像有聽 到一點點,但她沒有下來一樓。」等語。其於本院審理時則 具結證稱:「(101 年3 月10日下午三點多的時候,被告去 你家他是叫你撤銷對何人的告訴?)一開始被告去的時候沒 有講什麼,就直接向我大吼大叫對我說『要把你糊起來』、 『要把你製造掉』、『要讓我兒子生意不用做,沒辦法生活 』,並且說『我不知死活』,他當天並沒有叫我要撤銷什麼 告訴。被告是大聲嗆聲後就走了,是黃聰明先打電話給我說 要來找我,結果被告跟黃聰明一起過來我店裡,被告大聲的 嗆聲完後,就與黃聰明一起走了。整個過程大約五分鐘不到 。」、「(提示101 年3 月23日許信雄警詢筆錄第二頁第十 一行)(這是你之前在警詢的時候說的,你說被告問你是否 可以撤銷告訴,你說不可能,被告才對你說『要把你糊起來 』、『要把你製造掉』等語是否如此?)被告是到法院才叫 我要撤銷告訴的。」、「(被告是何時到法院才叫你撤銷告 訴?)日期我忘記了,只記得是檢察官訊問時,他才說叫我 撤銷對林育正的告訴。」、「(那天除了說『要把你糊起來 』、『要把你製造掉』等語,還有做什麼動作或是說什麼話 ?)被告就是很大聲的來嗆聲這些話後就走了,我覺得很莫 名其妙,但我沒有馬上去報案,是被告他們很大聲,我有跟 店裡的客人講這件事,店裡的客人才建議我去報案。」、「 (現場還有何人?)我太太當時在二樓,因為很大聲所以我 太太有下樓偷聽,我也有看到我太太下樓。」、「(你跟陳 素香是否已經離婚?)是,但是我們都有住在一起。」、「 (你的住家形式為何?)一樓店面做早點、二樓以上是住家



,總共有四樓。」、「(你一樓到二樓的之間有何間隔?) 一般的木門。」、「(一般的時候上開木門是關著還是開著 ?)都是開著。」、「(一樓要上二樓之間樓梯是否有遮起 來?)樓梯是有用木板遮起來,所以從樓梯沒有辦法越過扶 手直接越過到一樓。」、「(你是否因為你向客人轉述,客 人覺得被告很惡劣你才會去報案?)是。」、「(請提示證 人筆錄第3 頁第11行)(為何你在警詢說是你大兒子建議你 去報案?)我也有跟我兒子說這件事,我兒子也建議我去報 案。」、「(你何時發現你太太躲在樓梯間?)我太太下來 我就馬上發現。」、「(樓梯間有木板相隔你如何發現?) 因為門沒有關。」、「(那天被告來跟你嗆聲當天,你是否 知道被告為何來跟你嗆聲?)不知道。」、「(黃聰明打電 話向你表示他要來你家,是否有說明目的?)沒有」、「( 你何時知道被告與黃聰明,希望你撤銷你對十全興業股份有 限公司人員的告訴?)嗆聲之後幾天才聽黃聰明說公司帳目 不清楚。一直到地檢署開庭的時候,才說希望我撤銷對十全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的告訴。」「(被告是否認識你兒子 ?)認識。」、「(你兒子何職業?)在十全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上班。」、「(他說要讓你兒子沒有生意作,是什麼意 思?)因為被告的哥哥之前也跟我兒子大小聲過。」等語。 ㈡證人陳素香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01 年3 月10日下午3 時在 我自宅(彰化縣彰化市○○里○○路348 號)內2 樓聽到1 樓有人在大聲叫囂,隨即下樓樓梯查看。看到許家豐對伊前 夫以言語方式恐嚇他,伊不知道恐嚇真正原因,可能是伊前 夫公司的事情,伊聽到及看到許家豐以很大聲的音量說:「 要把你糊起來」、「要把你製造掉」、「要讓你沒厝住」、 「要讓你兒子生意不用做」、「要不然你試試看」等言語, 當時伊在樓梯監聽到及看到後因害怕,隨即上樓叫伊媳婦下 來看等語;其於偵訊中則結證稱:「(你聽到的內容是否如 同你於警詢中所述?)是的,我聽到被告說『要把你糊起來 』、『要把你製造掉』、『要讓你沒有房子住』、『要讓你 兒子生意不用做』,我是在樓梯下來,一樓樓梯處聽到的, 當時黃聰明有看到我,當時有我、黃聰明、告訴人、被告在 場,我媳婦有下來聽一下就上去。」等語;其於本院審理時 亦具結證稱:「(你與許信雄何關係?)我的前夫。」、「 (與他有無住一起?)有,但住不同一層樓。」、「(都是 住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348 號?)是,我住二樓, 他住四樓。」、「(101 年3 月10日下午三點多的時候,你 是否知道被告有到彰化縣彰化市○○里○○路348 號?)有 。」、「(你當時如何知道?)當時我在二樓聽收音機,剛



好聽完要下來一樓的時候,聽到好大聲,我看到被告站著, 許信雄坐著,黃聰明坐著看電視。」、「(他罵他什麼?) 剛開始是說叫許信雄不能給他告,以前公司的事都是他們在 操作的,但是我先生知道他們有掏空公司,他叫我先生不能 告他們,不然的話要給許信雄兒子生意做不下去,也要讓許 信雄沒有房子住,還說如果不聽他的話,要告我先生掏空公 司。」、「(被告是否有講過『要把你糊起來』、『要把你 製造掉』?)我親耳聽到,也看到。」、「(當時你看到、 聽到的時候,你人在那裡?)我人在一樓到二樓中間的樓梯 平台,黃聰明也有看到我。」、「(你那間房子一樓到二樓 中間的樓梯平台,有何間隔?)樓梯平台沒有間隔,也沒有 木門相隔。」、「(許信雄兒子是在做什麼?)在樓下賣早 餐。」、「(許信雄幾個兒子?)三男一女。壹個在家裡賣 早餐,其他的都沒有在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當時你聽到的時候,為何當天沒有叫許信雄去報案?)開 始的時候我沒有叫我先生去報案,是後來開股東會被告又跟 我們嗆聲,所以我大兒子覺得很嚴重,才叫許信雄去報案。 」、「(你說一開始不知道被告他們去,你是何時知道他們 去?)他們進來沒有多久後,我就剛好下樓,我的二媳婦也 有到樓梯平台跟我一起聽到。黃聰明也有看到。」、「(你 說被告嗆聲的時間約多久?)被告嗆聲之後就走了,但是我 有聽到一段時間,但是我沒有拿錶,所以我不清楚大概幾分 鐘。」、「(黃聰明那時候在做什麼?)黃聰明在看電視, 沒有說話。」、「(後來被告走的時候,是否跟黃聰明一起 離開?)被告先走。黃聰明隔了一段時間,還跟我媳婦說話 才走。」、「(人是否可以透過樓梯扶手跳到一樓?)可以 ,樓梯並沒有任何的間隔,只有扶手而已。」、「(樓梯的 平台是有任何的間隔物?)都沒有。」、「(被告來嗆聲的 那天,你是否知道他們來嗆聲的原因?)我有聽到被告叫許 信雄撤銷對林育正等人掏空公司的告訴,並且告訴許信雄, 如果許信雄堅持要告,就要告許信雄掏空公司。」、「(你 當天躲在樓梯平台偷聽有何人看到?)我先生、二媳婦、黃 聰明都有看到。」、「(你在樓梯平台聽完對話之後是否有 下一樓?)沒有,只有我媳婦到一樓。」、「(你離開樓梯 平台之前,被告是否先離開了?)被告先離開,等到我二媳 婦到一樓跟黃聰明講話的時候,我還有在樓梯平台聽一段時 間,才上二樓。」等語。
㈢證人許信雄係告訴人,其告訴之內容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 為目的;而證人陳素香則為證人許信雄之前妻,且雖然已離 婚,但仍同居一處,其證詞自有較偏頗告訴人之嫌,故其等



之證詞,其憑信性較為薄弱,自需證詞之內容就告訴之重要 之點大部分均互核相符,始無瑕疵。然揆諸證人許信雄及證 人陳素香歷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就以下之 點均有大相逕庭之狀況:
⒈就被告許家豐與證人黃聰明當日是否即向告訴人說明前往告 訴人家中之目的,證人許信雄證稱:當日被告並未說明為何 前來家中,是後來在地檢署開庭時才知道他是為了要叫伊撤 銷對公司人員之告訴等語,而證人陳素香則證稱:當天被告 就已經表明要告訴人撤銷對公司人員的告訴,然後就出言恐 嚇告訴人,並且說要告告訴人掏空公司等語。
⒉就住家樓梯之隔間,為何告訴人當場可以看到證人陳素香, 證人許信雄證稱:雖然樓梯間有木板以及木門相隔,從樓梯 沒有辦法越過欄杆跳到一樓,但是因為木門是開的,所以伊 還是可以看到證人陳素香躲在一、二樓之間的樓梯間等語, 而證人陳素香則證稱:樓梯間並無木板相隔,也沒有木門, 所以從樓梯有辦法越過欄杆跳到一樓,故伊剛下樓時告訴人 就可以從一樓看到伊走下樓梯等語。
⒊被告與證人黃聰明何時離開告訴人家中,證人許信雄證稱: 當時被告恐嚇完伊之後,就與證人黃聰明一同離開,前後時 間很短,大約五分鐘不到就離開等語,而證人陳素香則證稱 :當時被告說完恐嚇的話語之後就先行離開,而伊二媳婦還 到一樓與證人黃聰明講話,後來證人黃聰明才離開等語。 ⒋告訴人之子係何職業,為何被告要稱:「要讓你兒子生意作 不下去」等語,證人許信雄證稱:伊兒子是在十全公司任職 ,因為被告的哥哥之前也對伊兒子大小聲過等語,而證人陳 素香則證稱:伊與許信雄的兒子一個在樓下開早餐店,都沒 有人在十全公司任職等語。
⒌為何案發後未馬上至警局報案,遲至10餘天後始報案,證人 許信雄先於警詢中證稱:是伊對伊大兒子訴說這件事情,伊 大兒子覺得事態嚴重,所以才叫伊報案等語,至本院審理時 則改稱:係伊向客人抱怨這件事,客人才叫伊去報案等語, 而證人陳素香則證稱:開始的時候伊沒有叫告訴人去報案, 是後來開股東會被告又跟我們嗆聲,所以我大兒子覺得很嚴 重,才叫許信雄去報案等語。
是證人許信雄及證人陳素香之證詞,既有上開多處相互齟齬 之處,則其等之證詞自有瑕疵可指,尚難據此即為被告有罪 之認定。
㈣況依據證人即告訴人許信雄及證人陳素香證述之內容,可知 被告前往告訴人家中之動機,係為使告訴人撤銷對於十全公 司人員林育正、曾莉絜之告訴,惟告訴人所告訴之對象既非



被告,被告雖同為十全公司之股東,然對於上開官司並無直 接利害關係,且被告與告訴人許信雄又無何恩怨,亦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自無為使告訴人撤銷告訴而對其出 言恐嚇之動機。
㈤又證人黃聰明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當天伊 與被告一同前往告訴人家中,是討論希望告訴人不要將信雄 煤氣行與十全公司之帳務混淆,並且據以對公司人員提告, 伊並沒有聽到被告有說到「要把你糊起來」、「要把你製造 掉」、「要讓你關門生意不用做」及「要讓你沒有房子住」 等語,被告僅說「如果公司之帳務繼續混淆的話,法院可能 會來查封告訴人的房子」,後來被告就先行離去等語,且其 證述之內容均前後一致,並無明顯之瑕疵可指。 ㈥依上說明,既公訴人所舉用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證人許 信雄、陳素香之證述)均有瑕疵可指,尚難採信,本院又查 有證人黃聰明之歷次證述並無前後不一致之齟齬之處,係屬 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況依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被告與告 訴人許信雄並無恩怨,亦無利害關係,復無恐嚇告訴人之動 機。故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難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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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