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57號
PTDV,99,訴,757,2012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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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衍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祥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7,00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
,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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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祥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