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李湘倫
被 上訴 人 阮陳芊芊
訴訟代理人 阮炳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
8 日本院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2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本息部分及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減縮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潮州鎮○○段849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原有門牌同鎮光華三巷19號 之磚造紅瓦蓋房屋(下稱19號舊屋),其東側緊鄰被上訴人 所有門牌同巷17號之磚造紅瓦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 民國49年間出資起造、51年間完成,未辦保存登記,與19號 舊屋屬連棟建築,使用共同壁。又系爭土地與南側相鄰門牌 同巷29之1 號房屋分界處,尚有與系爭房屋增建部分連接之 獨立牆面(下稱系爭圍牆),係被上訴人於62年間起造所有 。上訴人於97年5 月18日之前某日,將19號舊屋拆除,嗣於 系爭土地上開挖地基並新建同門牌樓房(下稱19號新屋), 因上訴人違反諸多建管法規等保護他人之法律,使系爭房屋 及系爭圍牆受其損害,經原審囑託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 鑑定結果,其損害項目、合理修復方法及費用,詳如附表一 所示,爰依上開鑑定結果,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如 再予折舊,剩餘金額即不足以回復原狀,故再予折舊不合理 甚明。縱予折舊,請斟酌系爭房屋曾有重大修繕,最近一次 約於89年間以H型鋼製作ㄇ型支撐客廳之結構,且曾出租供 承租人居住至96年1 月期滿才搬離,屋況良好;系爭圍牆則 曾於88年間翻修,即塗抹水泥、增設磚柱及H型鋼,迄本件 事發時止,折舊年數僅9 年等語。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 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2,85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98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固然承認其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應負 賠償責任,惟依上訴人委託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屏東縣辦事處
鑑定結果,因本件施工所生損害之修復方法及費用分擔,僅 如附表二所示,上訴人已加倍為被上訴人清償提存56,522元 ,至被上訴人所稱其他損害,係年久失修所致,於本件施工 已存在,與之無關,而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之鑑定意見 大多僅憑照片遽為不利上訴人之推論,且多有錯誤,就系爭 房屋及系爭圍牆所鑑定之折舊年數亦不正確,令上訴人無法 信服等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
三、原審以上訴人違反:(一)建築法第69條規定之「建築物在 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 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二)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構造編第62條規定之「基礎設計及施工應防護鄰近建 築物之安全。設計及施工前均應先調查鄰近建築物之現況、 基礎、地下構造物或設施之位置及構造型式,為防護設施設 計之依據。前項防護設施,應依本章第六節及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八章第三節擋土設備安全措施規定設計施工。」(三) 同編第78條第2 項規定之「相鄰建築物不同時興建,後建者 應設計防止因開挖或本身沉陷而導致鄰屋之損壞。」(四)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0 條規定之「凡從事建築 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 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 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 公共安全。」(五)民法第794 條規定之「土地所有人開掘 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 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等保護他人之 法律,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除減縮部分外)之判決,並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 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 則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上原有19號舊屋,其東側為被上訴人 所有之系爭房屋,係於49年間出資起造、51年間完成,未 辦保存登記,與19號舊屋屬連棟建築,使用共同壁。(二)系爭土地南側之系爭圍牆,係被上訴人於62年間起造所有 。
(三)於97年間,上訴人將19號舊屋拆除,嗣於系爭土地上開挖 地基並新建19號新屋。
(四)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之規定,就前項施工行為 所致被上訴人建物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並已為被上訴人 清償提存56,522元。
五、本件兩造爭執所在厥為:(一)因上訴人前揭施工行為所致 之損害範圍、修復方法及費用為何?(二)被上訴人就前項 費用求償,是否須再扣除折舊?(三)如扣除折舊,其計算 結果?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因上訴人前揭施工行為所致之損害範圍、修復方法及費用 為何?
⒈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 、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 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 334 條及第339 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340 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涉及建築、土木結構及營造 專業之特殊經驗法則,遂經原審囑託財團法人中華工商 研究院就系爭房屋及系爭圍牆因上訴人之施工行為所致 之損害項目、合理修復方法及費用等為鑑定,再由本院 囑託補充鑑定其折舊計算方法等,其鑑定為民事訴訟法 明定之證據方法。至上訴人私下委託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屏東縣辦事處所為之鑑定,並非民事訴訟法所稱之鑑定 ,充其量或為書證,實相當於上訴人請專業人士代筆之 陳述,合先敘明。
⒉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之鑑定結果,如附表一所示, 有其99年5 月26日中北法馨字第05034 號函檢送之該院 工瑕技法馨字第9807006 號鑑定研究報告書上、下冊暨 99年8 月18日中北法倫字第08018 號函檢送之補充說明 1 冊,及100 年11月21日中北法純字第11042 號函檢送 之補充說明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11 ~222 頁 ,單冊部分置卷外)。參考其鑑定結果,可知系爭房屋 所受損害主要為屋頂塌陷、外牆(共同壁)裂縫、樓板 損害及內部牆壁裂縫,系爭圍牆則受有裂縫之損害,其 肇因依發生流程為:「施工拆除19號房屋前,未對四鄰 建物實施現況鑑定;亦未加強與老舊鄰房17號『強固共 同壁』措施。……施工拆除19號房屋,相對人未依『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章『基礎構造』第一節『 通則』之第62條之規定進行任何防護措施。……施工拆 除19號房屋影響17號房屋建築物之安全;當亦影響共同 壁之造成裂痕。……屋頂塌陷之原因:應屬拆除19號房 屋,未有加強『強固共同壁』措施,又未有其他防護措 施,而逕行拆除之震動,影響17號房屋之屋頂塌陷。… …施工拆除19號房屋後,仍未加強『強固共同壁』措施 。……849 地號施工,並未對鄰房光華三巷29-1號及17 號基地,依相關規定,實施『防止因施工開挖或建物本
身沉陷而導致鄰屋之損壞』之措施與設計。……此類鑑 定標的之磚造建物,一般在柱或牆底皆未設計基礎,故 容易因地層下陷或擠壓,而產生磚牆張力裂縫。……故 849 地號興建之建物本身沉陷,即可導致鄰屋之損壞。 ……故華興段849 地號施工興建之建物,與17號房屋比 較太過龐大、沈重,且又係無任何防護本身沉陷擠壓鄰 地之措施,勢必造成鄰房沉陷、擠壓,亦是共同壁擴大 裂痕之原因。……亦是牆壁裂痕之原因,此即是裂痕出 現鮮紅紅磚之原因及客廳西側傾斜之原因,正說明裂痕 與849 地號興建建物之關連。……可導致鄰屋29-1號房 屋庭院圍牆之損壞,此即是圍牆之裂痕出現鮮紅紅磚之 原因,正說明裂痕與849 地號興建建物不可分之關連。 ……屋頂塌陷擴大之原因:①屋頂塌陷有洞孔,日後風 、雨注入。②華興段849 地號施工,未依規定防護,至 廢棄物棄置17號房屋屋頂上,復又將數噸級重量之鷹架 架築在17號房屋屋頂上,至屋頂承載力不足,繼續擴大 塌陷。③華興段849 地號施工興建之建物與17號房屋比 較,太過龐大、沈重,且又係無任何防護本身沉陷擠壓 鄰地之措施,勢必造成鄰房沉陷、擠壓,亦是屋頂塌陷 擴大之原因。……華興段849 地號施工,未依規定防護 ,復又將數噸級重量之鷹架架築在17號房屋屋頂上,至 屋頂承載力不足,繼續擴大塌陷外,亦將重力轉至其他 建築體上,當包含共同壁而造成裂痕擴大。……至屋頂 承載力不足,繼續擴大塌陷外,亦將重力轉至其他建築 體上,當包含牆壁之壓縮而造成樓板裂痕擴大。……因 屋頂塌陷擴大,而屋頂塌陷有洞孔,造成雨水大量流入 使得木構大樑及閣樓木地板等發生腐爛、斷裂等現象, 加速平頂塌陷。」均合情理,並無不可信之處。 ⒊另據被上訴人於本院提出由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所為 之96年8 月31日、97年5 月18日、97年8 月27日、98年 8 月29日空照圖(見本院卷㈠第150 ~153 頁),96年 8 月31日當時顯示19號舊屋仍完好,97年5 月18日當時 顯示19號舊屋消失而系爭房屋似仍完好,97年8 月27日 當時顯示19號新屋已灌漿而系爭房屋南側紅瓦屋頂明顯 塌陷,98年8 月29日當時顯示19號新屋接近完成而系爭 房屋南側紅瓦屋頂塌陷面積擴大之情狀,核與前揭鑑定 意見相符,亦即系爭房屋之屋頂,因拆除19號舊屋之震 動,開始塌陷,從空中鳥瞰尚不明顯,因塌陷有洞孔, 日後風、雨注入,19號新屋建築廢棄物棄置系爭房屋屋 頂上,復又將數噸級重量之鷹架架築在系爭房屋屋頂上
,至屋頂承載力不足,繼續擴大塌陷,且19號新屋本身 沉陷擠壓鄰地,亦是屋頂塌陷擴大之原因,此時從空中 鳥瞰十分明顯。上訴人亦於本院自認:那時常常下雨, 工人跟我講(屋頂)是突然啪掉下來,97年5 月18日、 97年8 月27日空照圖所示塌陷程度有差別等語(見本院 卷㈠第158 頁反面),與上述情狀互核相符,應屬實情 。
⒋被上訴人復於本院提出40餘年前之黑白照片1 張(見本 院卷㈠第173 頁),陳明系爭圍牆原址為水利溝渠,嗣 興建系爭圍牆,其下方以鋼筋水泥柱頂住,原水利溝雖 已無排水及水流作用,仍為溝渠,非基礎掏空等語。 ⒌依上訴人聲請訊問之證人即上訴人所委託臺灣省建築師 公會屏東縣辦事處所為98年4 月30日(98)台建師屏鑑 字第038 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甲報告書)鑑定人林澄清 建築師於本院結證稱:伊認定系爭房屋南側屋頂塌陷與 拆除19號舊屋無關,蓋依其經驗,拆除19號舊屋之震動 應該非常小,但實際上如何施工,伊沒有看到,且工人 站在系爭房屋屋頂上施工,一定站在需要施工處,並無 必要到屋頂塌陷處,實際上有無工人走到屋頂塌陷處, 伊不知道;又伊認定系爭圍牆之基礎下已掏空,係根據 甲報告書附件⑹相片①判斷,而被上訴人所稱系爭圍牆 下方本為水利溝,在水利溝中作支撐柱,該圍牆固定在 支撐柱上一節,是有可能,但欠缺資料無法判斷,光看 該照片無法知悉;伊與梁守誠建築師皆為臺灣省建築師 公會屏東縣辦事處鑑定委員會之委員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159 ~160 頁)。然依甲報告書附件⑹相片①右下角 所示,確可見系爭圍牆下有混凝土立柱,被上訴人所述 並非無據,甲報告書即證人林澄清認定系爭圍牆基礎下 已掏空,洵屬誤會,又甲報告書引用附件⑹相片⑬指稱 新建房屋尚未動工挖土前,即可看到該紅磚圍牆之裂縫 ,卻未能證明相片⑬係於19號新屋動工挖土前所拍攝, 其時序顛倒,自有誤會。至甲報告書即證人林澄清所稱 系爭房屋南側屋頂塌陷與拆除19號舊屋無關一節,依其 證述,顯係簡單臆測之詞,不足為訓。況證人林澄清與 上訴人委託設計19號新屋之梁守誠建築師,同為臺灣省 建築師公會屏東縣辦事處鑑定委員會之委員,非無迴護 上訴人之虞,可信度相對較低。
⒍依上訴人聲請訊問之證人梁守誠建築師於本院結證稱: 19號舊屋拆除後,伊到現場看,首次發現系爭房屋後方 屋頂有塌陷情況,於19號舊屋拆除前看不到這部分,其
拆除執照係伊幫上訴人申請,但拆除工程係上訴人自行 僱工拆除,伊於19號舊屋拆除前也有去現場看過,拆除 之後再去看現場與其設計圖是否相符,一般如發現將來 可能會有損鄰糾紛,而尚未開工,會建議暫時不要開工 ,先作現況鑑定,但上訴人已將19號舊屋拆除了,所以 請上訴人速為現況之證據保存,日期不記得,當時屋頂 塌陷之情狀如甲報告書附件⑹相片⑨所示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㈠第160 ~161 頁反面)。上訴人則陳稱其聽取 梁守誠建築師建議後沒幾天即拍攝上開照片,拍攝日期 為97年7 月9 日,業記明筆錄(見本院卷㈠第161 頁) 。依前揭97年5 月18日空照圖,已證明19號舊屋於97年 5 月18日之前拆除完畢,假若上述系爭房屋屋頂塌陷係 發生於19號舊屋拆除前,建築師梁守誠遲至97年7 月初 才首次發現而告知上訴人,太不合理。適足反證於97年 7 月初以前不久,系爭房屋之屋頂方開始塌陷,益見與 上訴人拆除19號舊屋之違失難脫關係。
⒎至上訴人聲請訊問之證人即系爭土地及19號舊屋之前任 所有人洪阮桂格於本院結證稱:伊將房地賣給上訴人時 ,系爭房屋之屋頂就都壞掉了,共同壁有一道裂縫云云 ,但經法官追詢系爭房屋之屋頂係如何壞掉、瓦片有無 缺少、裂縫長寬等情,則一概答非所問,顯無可信(見 本院卷㈠第85頁反面~第86頁)。另依上訴人聲請訊問 之證人即介紹上訴人向洪阮桂格購買房地之仲介周長河 於本院結證稱:伊只注意到19號舊屋西側牆面上有裂縫 ,沒注意到東側與系爭房屋之共同壁或系爭房屋之屋頂 有何缺損等語無訛(見本院卷㈠第86頁反面~第87頁反 面),益徵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所受損害係上訴人之 施工不當所致,非無理由。
⒏是被上訴人之主張及舉證,已足使本院心證形成達明晰 可信之程度,上訴人則未能以反證推翻之,故本件損害 範圍、修復方法及費用,確應以附表一為準。
(二)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 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 3 項固有明文,惟自然之折舊應不在回復之內,所謂必要 之費用,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 89年度台上字第58號、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裁判要旨、 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從而,被上訴人 依如附表一所示之修復費用求償,不得不再扣除折舊。(三)查系爭房屋係於49年間起造、51年間完成,系爭圍牆係於
62年間起造,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上訴人所稱系爭房屋 及系爭圍牆曾經修繕之年份,為上訴人所否認,被上訴人 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逕予採信,況修繕不等於更新, 亦難以改變折舊年數。準此,於97年間,系爭房屋之折舊 年數應為46年,系爭圍牆之折舊年數則為35年。而依財團 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100 年11月21日中北法純字第11042 號函檢送之補充說明,系爭房屋之最高折舊年數為46年, 46年以上殘值均為35.6%,系爭圍牆之年折舊率為1.2 % (見本院卷㈠第214 、217 頁)。系爭圍牆經折舊35年, 總折舊率應為42%,該部分折舊之金額應予扣除。此部分 計算明細如附表三所示,依計算結果,被上訴人得求償之 總金額應為221,759 元。然因上訴人已清償提存56,522元 ,應予扣除,則上訴人僅餘165,237 元未清償(計算式: 221,759 -56,522=165,237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給付432,858 元本息,在其中165,237 元本息範圍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宣告 假執行,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有理由,本院爰予廢棄改判。至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 上訴人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 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附表一
┌──┬─────┬───────────┬─────┬──────────────┐
│編號│損害項目 │修復方法 │費用 │鑑定結論 │
├──┼─────┴───────────┴─────┴──────────────┤
│ │一、系爭房屋部分 │
├──┼─────┬───────────┬─────┬──────────────┤
│02 │2F屋頂平頂│蓋台灣紅瓦 │ 91,840元│⒈屋頂塌陷部分: │
│ │破損 │ │ │⑴849 地號施工,並未對鄰房光│
├──┼─────┼───────────┼─────┤ 華三巷29-1號及17號基地,依│
│03 │2F外陽台牆│環氧樹脂砂漿EPOXY 補強│ 6,186元│ 相關規定,實施「防止因施工│
│ │剝落1.53m*│二層陽台地坪粉刷(1:3 │ │ 開挖或建物本身沉陷而導致鄰│
│ │1mm │水泥粉刷) │ │ 屋之損施」之措施與設計。 │
│ │ │牆PVC 漆刷一底二度 │ │⑵故849 地號興建之建物本身沉│
├──┼─────┼───────────┼─────┤ 陷,即可導致鄰屋之損壞。 │
│04 │2F後棟牆裂│牆l:2 水泥砂漿粉刷(含│ 1,619元│⑶屋頂塌陷之原因:應屬拆除19│
│ │縫剝落1.65│拆除) │ │ 號房屋,未有加強「強固共同│
│ │m*0.3mm │牆PVC 漆刷一底二度5 │ │ 壁」措施,又未有其他防護措│
├──┼─────┼───────────┼─────┤ 施,而逕行拆除之震動,影響│
│05 │2F後棟牆裂│環氧樹脂砂漿EPOXY 補強│ 3,822元│ 17號房屋之屋頂塌陷。 │
│ │縫剝落1.3m│二層陽台地坪粉刷(1:3 │ │⑷屋頂塌陷擴大之原因: │
│ │*0.6mm │水泥粉刷) │ │ ①屋頂塌陷有洞孔,日後風、│
│ │ │牆PVC漆刷一底二度 │ │ 雨注入。 │
├──┼─────┼───────────┼─────┤ ②華興段849 地號施工,未依│
│06 │2F屋頂平頂│併入02 │併02計 │ 規定防護,至廢棄物棄置17│
│ │破損8.51m*│ │ │ 號房屋屋頂上,復又將數噸│
│ │3,405mm │ │ │ 級重量之鷹架架築在17號房│
├──┼─────┼───────────┼─────┤ 屋屋頂上,至屋頂承載力不│
│07 │2F前棟牆裂│牆l:2 水泥砂漿粉刷(含│ 4,626元│ 足,繼續擴大塌陷。 │
│ │縫1.98m*10│拆除) │ │ ③華興段849 地號施工興建之│
│ │mm │牆PVC 漆刷一底二度 │ │ 建物與17號房屋比較,太過│
├──┼─────┼───────────┼─────┤ 龐大、沈重,且又係無任何│
│08 │2F樓梯口地│木作地坪修護(含拆除)│ 54,530元│ 防護本身沉陷擠壓鄰地之措│
│ │坪破損0.95│ │ │ 施,勢必造成鄰房沉陷、擠│
│ │m*200mm │ │ │ 壓,亦是屋頂塌陷擴大之原│
├──┼─────┼───────────┼─────┤ 因。 │
│09 │1F走廊牆剝│牆1:2水泥砂漿粉刷 │ 6,072元│⒉外牆(共同壁)裂縫部分: │
│ │落 │PVC漆刷一底二度(含拆 │ │⑴施工拆除19號房屋前,未對四│
│ │ │除) │ │ 鄰建物實施現況鑑定;亦未加│
├──┼─────┼───────────┼─────┤ 強與老舊鄰房17號「強固共同│
│10 │1F浴室牆裂│環氧樹脂砂漿EPOXY 補強│ 7,264元│ 壁」措施。 │
│ │縫2.32m* │拆除原有裝修 │ │⑵施工拆除19號房屋後,仍未加│
│ │150mm │牆1:2 水泥砂漿粉刷 │ │ 強「強固共同壁」措施。 │
│ │ │牆PVC漆刷一底二度 │ │⑶相對人未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 築構造編」第二章「基礎構造│
│11 │ │------- │ │ 」第一節「通則」之第62條之│
├──┼─────┼───────────┼─────┤ 規定進行任何防護措施。 │
│12 │1F廚房牆裂│環氧樹脂砂漿EPOXY 補強│ 7,627元│⑷施工拆除19號房屋影響17號房│
│ │縫2.4m*10-│拆除原有裝修 │ │ 屋建築物之安全;當亦影響共│
│ │30mm │牆1:2 水泥砂漿粉刷 │ │ 同壁之造成裂痕。 │
│ │ │牆PVC漆刷一底二度 │ │⑸華興段849 地號施工,未依規│
├──┼─────┼───────────┼─────┤ 定防護,復又將數噸級重量之│
│13 │1F廚房牆裂│環氧樹脂砂漿EPOXY 補強│ 15,986元│ 鷹架架築在17號房屋屋頂上,│
│ │縫1.5m*11-│拆除原有裝修 │ │ 至屋頂承載力不足,繼續擴大│
│ │12mm │牆1:2 水泥砂漿粉刷 │ │ 塌陷外,亦將重力轉至其他建│
│ │ │牆PVC漆刷一底二度 │ │ 築體上,當包含共同壁而造成│
├──┼─────┼───────────┼─────┤ 裂痕擴大。 │
│14 │1F餐廳牆裂│環氧樹脂砂漿EPOXY 補強│ 16,424元│⑹849 地號施工,並未對鄰房光│
│ │縫5m*30-72│拆除原有裝修 │ │ 華三巷29-1號及17基地,依相│
│ │mm │牆1:2 水泥砂漿粉刷 │ │ 關規定,實施「防止因施工開│
│ │ │牆PVC漆刷一底二度 │ │ 挖或建物本身沉陷而導致鄰屋│
├──┼─────┼───────────┼─────┤ 之損壞」之措施與設計。 │
│15 │與14合併 │併入上 │併14計 │⑺故華興段849 地號施工興建之│
├──┼─────┼───────────┼─────┤ 建物,與17號房屋比較太過龐│
│16 │與14合併 │併入上 │併14計 │ 大、沈重,且又係無任何防護│
├──┼─────┼───────────┼─────┤ 本身沉陷擠壓鄰地之措施,勢│
│17 │1F餐廳窗角│牆1:2 水泥砂漿粉刷(含│ 5,612元│ 必造成鄰房沉陷、擠壓,亦是│
│ │牆裂縫 │拆除) │ │ 共同壁擴大裂痕之原因。 │
│ │1.588m* │牆PVC 漆粉刷一底二度及│ │⒊樓板損害部分: │
│ │8-13mm │填裂縫 │ │⑴施工拆除19號房屋,相對人未│
├──┼─────┼───────────┼─────┤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18 │1F客廳西側│地坪1:2 水泥砂漿粉刷(│ 37,751元│ 」第二章「基礎構造」第一節│
│ │地坪下陷 │含拆除) │ │ 「通則」之第62條之規定進行│
├──┼─────┼───────────┼─────┤ 任何防護措施。 │
│19 │1F客廳平頂│併入08 │併08計 │⑵施工拆除19號房屋影響17號房│
│ │塌陷 │ │ │ 屋建築物之安全。 │
├──┼─────┼───────────┼─────┤⑶為華興段849 地號施工,未依│
│20 │1F客廳牆裂│牆1:2 水泥砂漿粉刷(含│ 2,484元│ 規定防護,至廢棄物棄置17號│
│ │縫2.658m* │拆除) │ │ 房屋屋頂上,復又將數噸級重│
│ │40-55mm │牆PVC 漆粉刷一底二度 │ │ 量之鷹架架築在17號房屋屋頂│
├──┼─────┼───────────┼─────┤ 上,至屋頂承載力不足,繼續│
│B6 │1F地坪3mm*│⑴拆除原有裝修 │ 1,226元│ 擴大塌陷外,亦將重力轉至其│
│ │3m之裂縫 ├───────────┼─────┤ 他建築體上,當包含牆壁之壓│
│ │ │⑵1F地坪l:3 水泥粉刷及│ 9,282元│ 縮而造成樓板裂痕擴大。 │
│ │ │ 混凝土補強 │ │⑷因屋頂塌陷擴大,而屋頂塌陷│
├──┼─────┼───────────┼─────┤ 有洞孔,造成雨水大量流入使│
│B11 │lF牆呈3mm*│⑴拆除原有裝修 │ 2,813元│ 得木構大樑及閣樓木地板等發│
│ │0.4m之裂縫├───────────┼─────┤ 生腐爛、斷裂等現象,加速平│
│ │ │⑵牆l:2 水泥砂漿粉刷 │ 8,753元│ 頂塌陷。 │
│ │ ├───────────┼─────┤⑸849 地號施工,並未對鄰房光│
│ │ │⑶牆PVC 漆刷一底二度 │ 2,813元│ 華三巷29-1號及17號基地,依│
├──┼─────┼───────────┼─────┤ 相關規定,實施「防止因施工│
│B13 │1F牆呈5mm*│⑴拆除原有裝修 │ 1,053元│ 開挖或建物本身沉陷而導致鄰│
│ │1.2m之裂縫├───────────┼─────┤ 屋之損壞」之措施與設計。 │
│ │及l0mm*0.6│⑵牆1:2 水泥砂漿粉刷 │ 3,276元│⑹故849 地號興建之建物本身沉│
│ │m之裂縫 ├───────────┼─────┤ 陷,即可導致鄰屋之損壞。 │
│ │ │⑶牆PVC 漆刷一底二度 │ 1,053元│⒋內部牆壁裂縫部分: │
├──┼─────┼───────────┼─────┤⑴此類鑑定標的之磚造建物,一│
│B18 │1F因整棟房│鐵捲門修復 │ 2,000元│ 般在柱或牆底皆未設計基礎,│
│ │屋已變形鐵│ │ │ 故容易因地層下陷或擠壓,而│
│ │捲門無法再│ │ │ 產生磚牆張力裂縫。 │
│ │開關。 │ │ │⑵而849 地號施工,並未對鄰房│
├──┼─────┼───────────┼─────┤ 光華三巷29-1號及17號基地,│
│B19 │1F因整棟房│鐵捲門修復 │ 2,000元│ 依相關規定,實施「防止因施│
│ │屋已變形鐵│ │ │ 工開挖或建物本身沉陷而導致│
│ │捲門無法再│ │ │ 鄰屋之損壞」之措施與設計。│
│ │開關。 │ │ │⑶故華興段849 地號施工興建之│
├──┼─────┼───────────┼─────┤ 建物,與17號房屋比較太過龐│
│C+ │北側紅瓦屋│屋頂修復 │ 9,310元│ 大、沈重,且基地又係無任何│
│ │頂發生塌壞│ │ │ 防護本身沉陷擠壓鄰地之措施│
│ │60*430cm │ │ │ ,849 地號興建之建物本身沉│
├──┼─────┼───────────┼─────┤ 陷勢必造成鄰房沉陷、擠壓,│
│一 │ │廢料清理及運費 │ 10,000元│ 亦是牆壁裂痕之原因,此即是│
├──┼─────┼───────────┼─────┤ 裂痕出現鮮紅紅磚之原因及客│
│二 │ │其他管理費(15%) │ 47,313元│ 廳西側傾斜之原因,正說明裂│
├──┼─────┼───────────┼─────┤ 痕與849 地號興建建物之關連│
│三 │ │營業稅捐(5%) │ 18,137元│ 。 │
├──┼─────┼───────────┼─────┤ │
│ │ │合計 │ 380,872元│ │
├──┼─────┴───────────┴─────┴──────────────┤
│ │二、系爭圍牆部分 │
├──┼─────┬───────────┬─────┬──────────────┤
│01 │牆水平裂縫│⑴EPOXY補強 │ 10,492元│849 地號興建之建物興建基地及│
│ │8.75m*3- ├───────────┼─────┤建物本身沉陷,即可導致鄰屋 │
│ │3.6mm │⑵1:2水泥砂漿粉刷 │ 8,730元│29-1號房屋庭院圍牆之損壞,此│
│ │ ├───────────┼─────┤即是圍牆之裂痕出現鮮紅紅磚之│
│ │ │⑶牆PVC漆一底二度 │ 2,806元│原因,正說明裂痕與849 地號興│
│ │ ├───────────┼─────┤建建物不可分之關連。 │
│ │ │⑷防水處理 │ 9,354元│ │
│ │ ├───────────┼─────┤ │
│ │ │⑸排水處理 │ 10,000元│ │
├──┼─────┼───────────┼─────┤ │
│ │ │廢料清理及運費 │ 2,000元│ │
├──┼─────┼───────────┼─────┤ │
│ │ │管理費(15%) │ 6,507元│ │
├──┼─────┼───────────┼─────┤ │
│ │ │營業稅捐(5%) │ 2,494元│ │
├──┼─────┼───────────┼─────┤ │
│ │ │合計 │ 52,383元│ │
├──┼─────┴───────────┴─────┴──────────────┤
│備註│⒈系爭房屋部分:被告責任比率為99.9%,380,872元99.9%=380,491元 │
│ │⒉系爭圍牆部分:被告責任比率為99.97%,52,383元99.97%=52,367元 │
│ │⒊原告請求金額:380,491元+52,367元=432,858元 │
│ │⒋編號B6、B11 、B13 、B18 、B19 ,係引用原告委託之高雄市土木技師工會98年5 月│
│ │ 8 日高市土技字第09801384號鑑定報告書之照片編號,未予重複。 │
│ │⒌編號C+部分,參照附表二之西北側紅瓦屋頂60*430cm塌壞部分,未予重複。 │
└──┴──────────────────────────────────────┘
附表二
┌──┬─────┬────┬────┬─────────────────┐
│編號│損害項目 │修復方法│費用 │論證 │
├──┼─────┴────┴────┴─────────────────┤
│A │共同分擔費用部分(鄰房新建房屋施工者負擔25%) │
├──┼─────┬────┬────┬─────────────────┤
│1 │系爭房屋之│以混凝土│12,470元│鑑定標的物之地面部分: │
│ │1F西側地面│填平並鋪│ │⑴由現場南面地界上之紅磚圍牆,詳如│
│ │860*60cm斜│地磚 │ │ 附件⑹相片①,可看到新建房屋尚未│
│ │凹陷,最大│ │ │ 動工挖土前,即可看到該紅磚圍牆之│
│ │下陷5cm │ │ │ 基礎下,已存在嚴重掏空情形,牆面│
│ │ │ │ │ 也發生明顯龜裂詳如附件⑹相片⑬,│
│ │ │ │ │ 上述圍牆基礎掏空部位,南側地界於│
│ │ │ │ │ 新建房屋施工中,已用混凝土填灌,│
│ │ │ │ │ 但圍牆基礎掏空仍然存在,詳如附件│
│ │ │ │ │ ⑹相片②。另由該位置之地籍圖及土│
│ │ │ │ │ 地登記簿資料,詳如附件⑻~附件⑽│
│ │ │ │ │ ,得知鑑定標的物之房屋,有部分是│
│ │ │ │ │ 位於屏東農田水利會之水利用地及財│
│ │ │ │ │ 政部國有財產局之土地上,因位於水│
│ │ │ │ │ 利用地鄰近,研判係早期建造房屋時│
│ │ │ │ │ 可能是用高填土完成,故地面遇水容│
│ │ │ │ │ 易沉陷壓密。參照前述地界上之紅磚│
│ │ │ │ │ 圍牆基礎下之掏空情形,可推知可能│
│ │ │ │ │ 該水利用地於大雨期間有水流入時,│
│ │ │ │ │ 會使地面之土壤沉實或流移而發生地│
│ │ │ │ │ 面沉陷。 │
│ │ │ │ │⑵靠近新建房屋側之室內約有60公分寬│
│ │ │ │ │ 斜凹,最大凹陷深約5 公分。請參閱│
│ │ │ │ │ 附件⑹相片⑲。但要產生如此之凹陷│
│ │ │ │ │ ,必定是該地面下有相對數量之土壤│
│ │ │ │ │ 流移或沉實才會發生。故可能是因為│
│ │ │ │ │ 新建房屋基地上,原有磚造平房移除│
│ │ │ │ │ 後,已無屋頂遮蔽,故雨水直接沖入│
│ │ │ │ │ 共同壁之基礎內,因而使基礎沉陷,│
│ │ │ │ │ 牆面龜裂,靠近新建房屋側之地面亦│
│ │ │ │ │ 隨著沉陷較有可能。 │
│ │ │ │ │⑶隔鄰新建房屋之條狀基礎施工,其基│
│ │ │ │ │ 礎挖土深度,由施工相片比例量測挖│
│ │ │ │ │ 深約50公分,由附件⑹相片⑦、⑧,│
│ │ │ │ │ 其挖土深度甚淺不太可能造成土壤流│
│ │ │ │ │ 移到該新建房屋施工之基礎挖坑內。│
│ │ │ │ │⑷鑑定標的物南後側地界上有接連道路│
│ │ │ │ │ 邊大水溝之小溝,詳如附件⑹相片㉑│
│ │ │ │ │ 、㉒,且該部分地面高度比道路面低│
│ │ │ │ │ ,下大雨時該地面定會進水。故室內│
│ │ │ │ │ 地面後半部,輕輕敲擊皆有空殼聲音│
│ │ │ │ │ ,有可能都已有沉陷情形。 │
├──┼─────┼────┼────┼─────────────────┤
│2 │系爭房屋之│壓力灌注│46,550元│鑑定標的物之牆壁部分: │
│ │牆裂縫(含│樹脂沙漿│ │⑴新建房屋基地內之舊有磚造房屋外牆│
│ │共同壁) │補強(含│ │ ,於未拆除前就有大裂縫存在,詳如│
│ │ │封塞及整│ │ 附件⑹相片③、④。 │
│ │ │平、局部│ │⑵新建房屋基地內舊有磚造房屋拆除後│
│ │ │油漆) │ │ ,鑑定標的物的共同壁上,在新建房│
│ │ │ │ │ 屋動工前,也有相同類似大裂縫詳如│
│ │ │ │ │ 附件⑹相片④、⑤。 │
│ │ │ │ │⑶由上⑴和⑵所述可推知鑑定標的物之│
│ │ │ │ │ 西南側牆壁部分有數處大裂縫,詳如│
│ │ │ │ │ 附件⑹相片⑭~⑱。應可能在新建房│
│ │ │ │ │ 屋施工前即已存在。 │
│ │ │ │ │⑷基地內舊有磚造房屋拆除時,共同壁│
│ │ │ │ │ 屋頂上之木桁條僅是切斷沒有拔除,│
│ │ │ │ │ 故對共同壁可能損壞影響甚少,詳如│
│ │ │ │ │ 附件⑹相片㉓、㉔。 │
│ │ │ │ │⑸新建房屋外牆離共同壁淨距離約21公│
│ │ │ │ │ 分,施工時影響共同壁機率也很小。│
│ │ │ │ │⑹由上述⑴~⑸說明可推測,西南側牆│
│ │ │ │ │ 壁大裂縫之產生,應與地面發生凹陷│
│ │ │ │ │ 及建築物年久失修有關,而新建房屋│
│ │ │ │ │ 施工前之原有紅磚房屋之拆除工作,│
│ │ │ │ │ 不排除該裂縫有擴大損害之可能。 │
├──┼─────┼────┼────┼─────────────────┤
│3 │ │施工污損│ 2,000元│ │
│ │ │清潔費 │ │ │
├──┼─────┼────┼────┼─────────────────┤
│ │ │小計 │61,020元│ │
├──┼─────┼────┼────┼─────────────────┤
│4 │ │管理稅雜│ 9,153元│ │
│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