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48號
PTDV,101,補,348,201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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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劉錦英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黃旗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700元,扣除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
2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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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