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05號
PTDV,101,補,305,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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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蕭麗莉
被 告 協添金屬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涂烏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監察人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
,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
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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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添金屬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