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43號
PTDV,101,簡上,43,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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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吳金定
被上訴人  李榮茂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2日本院100 年度潮簡字第4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 為之,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6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 第2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 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以被 上訴人李榮茂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下稱自來水公司七處)為共同被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 人與自來水公司應共同給付上訴人428,514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經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並對被 上訴人李榮茂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 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9,01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 進行中,就請求金額部分變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118,38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被上訴人任職於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民國99年7 月間該公 司承攬自來水公司七處所辦理之屏東縣枋寮鄉隆山村社區水 管線汰換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惟被上訴人於施工時,並 未依照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所核發之「使用公路用地挖掘道路 修建地下管線工程申請書」所附工程設計圖施工,致上訴人 埋設於該社區道路旁緊鄰水溝,用以供隆山村社區村民飲用 之山泉水管,遭被上訴人挖斷,且造成水管脫落,上訴人發 覺後要求被上訴人將挖斷水管接合,嗣被上訴人雖修復水管 ,但所接之水管不符合上訴人原來使用狀態,被上訴人以較



小尺寸之水管銜接,銜接處未以接頭固定,且接錯位置而未 確實將水管銜接完善導致漏水,造成水壓嚴重不足,上訴人 多次催告被上訴人應將水管回復原狀,但為被上訴人推拖、 拒絕,上訴人不得已先自行花費購買水電材料並僱用工人修 復,直至鄉公所進行三次協調會,上訴人始找到確實漏水之 路段、位置,將被毀損之水管修復接合。又上訴人埋設水管 供隆山村社區村民住戶飲水,係25年前經當時鄉長吳隆興授 意所埋設,因該社區淡水鹽化不能飲用,故鄉長囑咐村民設 法自行由高處埋設水管接水飲用,當時由上訴人負責規劃路 線埋設水管,住戶再由水管接水飲用,當初施工時沒有施工 圖,也沒有申請,但是是經過鄉長同意才埋設水管,是合法 埋設,在自來水還沒有來之前,這些山泉水源是隆山村社區 村民的飲水來源;上訴人並未接到自來水管線。故在此長達 二個月又二十天將水管回復原狀期間所支出之下列費用,自 應由被上訴人賠償:(1) 水管材料費用新臺幣(下同)84,5 90元;(2) 僱用工人吳政雄,支出工資5,000 元;(3) 原告 之工作日為期73日,每日工資以1,500 元計算,原告自己之 工資為109,500 元;(4) 因水管破裂水壓不足而增加抽水馬 達之電力負擔,致原告增加支出電費29,424元。另被上訴人 並應賠償上訴人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以上損害金額合計 428,514 元,又依民法第189 條規定,自來水公司選任或監 督被上訴人之施工過程與有過失,自來水公司對上訴人上開 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428,51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則以:
伊是依照自來水工程施工圖施工,上訴人指摘伊並未依工程 設計圖施工,應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上訴人未向路權機關 枋寮鄉公所申辦埋管路權許可,其所埋設之水管,路權機關 全然不知埋設地段、位置、深度、管徑,是非法埋設。因為 自來水可能遭到上訴人偷接,所以自來水公司七處才會開始 這個工程,當初施工時,都有與自來水公司七處聯絡,挖到 上訴人水管的部分都已經修復,且供水正常。當初修復全部 的費用都是由伊負擔,在鄉公所協調時以和為貴,伊支出的 費用都沒有向上訴人請求,修復後也付錢請證人鄭政雄去測 試水壓,雖然上訴人非法埋設水管,但是我們還是盡可能的 回復供水功能,現在供水全部的功能都已經恢復等語。並聲 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並對被上訴人李榮茂 部分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補充陳述略以:上訴人固不否認被



上訴人有為修復,惟被上訴人未「回復原狀」,所謂回復原 狀係指將物回復至毀損前原有之使用現狀而言,被上訴人事 後是否有將系爭水管接合妥當,回復原來供水之狀況只有被 上訴人心裡有數,又由於施工中機具進行挖掘將水管強力拉 扯,而造成水管接合處疑似有鬆弛或脫漏之現象,會滴水滲 漏,造成管內氣壓不足,此為上訴人無法即時發覺,縱事後 被上訴人接合挖斷之水管,水壓即有不足,而無法正常供水 。且因被上訴人拒絕告知毀損水管位置而造成水管接合處有 鬆弛、脫漏之位置,上訴人才會沿管路一路搜尋,因被上訴 人未確實將系爭水管回復原狀,導致上訴人支出材料費用並 自行搜尋水管接合鬆脫地點,被上訴人仍應賠償上訴人因回 復原狀所支出之費用水電耗材84,590元、挖路工資5,000 元 、增加電費支出28,794元,合計118,384 元。並聲明:㈠原 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 之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8,384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除引用原審判決理由,並聲明:上訴駁回。四、不爭執之事實如下:
㈠、被上訴人任職於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承攬自來水公 司七處所辦理之屏東縣枋寮鄉隆山村社區水管線汰換工程, 施工時不慎毀損上訴人埋設之山泉水管,後被上訴人亦將水 管修復。
㈡、修復管線之費用確實由被上訴人負擔。
㈢、上訴人未向路權機關申辦埋管路權許可,施工時無施工圖, 埋設深度未達一米,且未於管線上方埋置警示帶。㈣、被上訴人被訴本件毀損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9968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452號 駁回確定。
五、本件爭點在於:
㈠、被上訴人挖斷系爭水管之行為有無故意或過失?㈡、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修復至原狀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據 ?又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 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 文。是欲請求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須以他人之行為有故意 或過失為其前提(法律規定無過失責任例外)。經查本件被



上訴人任職於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承攬自來水公司 七處所辦理之屏東縣枋寮鄉隆山村社區水管線汰換工程,施 工時毀損上訴人埋設之山泉水管之事實,固為被上訴人所不 爭執,惟被上訴人並非「故意」毀損上訴人埋設之山泉水管 乙節,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968號以 無毀損故意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在卷,雖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 ,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 1452號駁回確定在案,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業經本院調卷 查證屬實,是足認被上訴人應無故意毀損可言。㈡、次查上訴人埋設於該社區道路用以供隆山村社區村民飲用之 山泉水管時,並未向路權機關申辦埋管路權許可,施工時無 施工圖,埋設深度未達一米,且未於管線上方埋置警示帶等 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既未向路權機關申辦埋管路 權許可,施工時復無施工圖,而埋設深度又未達一米,且未 於管線上方埋置警示帶,則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工時,自 無從得知上訴人有埋設山泉水管,且被上訴人又有訴外人屏 東縣枋寮鄉公所所核發之「使用公路用地挖掘道路修建地下 管線工程申請書」所附之工程設計圖可為施工之依據,上訴 人復未再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未依該工程設計圖施工,是被上 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時縱有挖斷上開山泉水管,自亦難認定被 上訴人有過失。
㈢、被上訴人挖斷系爭水管之行為既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則依前 揭說明,被上訴人就此即無須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 仍執前詞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118,384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即嫌無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彩燕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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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