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菊應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欄第二點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 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 由,民國100 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 正草案第7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上開 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蕭菊應具狀聲請延期清償,漏未提出如下 列所示文件:
㈠、聲請人失業前每月實領薪資為何?並釋明何時失業?請提出 101 年1 月迄至離職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 資所得證明(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轉帳帳戶資料或 薪資單),併予釋明薪資變動情況。
㈡、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再次延長後,有何繼續履行之可能性,並 應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每月實際 得清償債務之更生方案(註:更生方案最長得延長兩年,非 得暫緩兩年不予清償,請於所餘未清償之年限加計兩年之年 數內,擬定具體更生方案)。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爰定期命補 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