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34號
PTDV,101,消債更,34,2012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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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家怡即葉秋琴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家怡即葉秋琴自中華民國一O 一年九月五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 例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債務人就其總額新台幣(下同)1,917,58 3 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曾於民國101 年5 月間以書 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銀行請求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共同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嗣經協商不成立;因債務人目前之月平均收入約 21,116元,債務人名下,並無土地、房屋或其他有變現價值 之動產及固定所得;因債務人之薪資僅有21,116元可資運用 ,實已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扶養家人,債務人就上述債務 實已無力清償,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 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 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 計畫、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9、100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堪信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公告日期:101年8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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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