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家怡即葉秋琴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概 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 、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