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95號
PTDV,101,司養聲,95,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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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陳盈綺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姿婷

法定代理人 許憶萍

林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收出養媒合機構之訪視報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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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