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陳盈綺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林姿婷法定代理人 許憶萍 林峻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收出養媒合機構之訪視報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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