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褚啟順
魏桂花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科輯
法定代理人 潘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經屏東縣政府許可之收出養媒合機構之訪視報告。
二、蓋有褚啟順、魏桂花、陳科輯、潘美雲印章之收養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