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76號
PTDV,101,司養聲,76,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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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黃秋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黃仲言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黃秋香於民國一百○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收養黃仲言為養子。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黃秋香係於民國(下同 )42年6 月29日出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黃仲言係79年5 月 18日出生,雙方已訂立收養契約書,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母 同意,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 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 父母之同意;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 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 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 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6條本文 、第1076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2 項但書、第1079條之2 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收養人黃秋香未婚且無子女,係被收養人生父黃嘉富 之胞姐,因黃秋香擔心年老後無人照顧,需要1 個小孩來奉 養,而被收養人黃仲言願意照顧黃秋香且其生母徐美靜同意 將其出養給收養人以便照顧,並經其生父母黃嘉富徐美靜 同意等情,有收養同意書、收養契約、戶籍謄本、體格檢查 表等件為證,並經雙方於101 年8 月22日到院陳述明確;另 黃嘉富之生母除被收養人外,尚有3 名子女可資扶養,現全 家人共同居住生活,且生母徐美靜已當庭同意本件收養(因 被收養人生父黃嘉富於101 年8 月6 日過世而無法到庭)等 情,有戶籍謄本及本院101 年8 月2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被收養人之生母尚有其他子女可提供扶養,本件收 養對其無不利之情形,而收養人係被收養人之親姑且無子嗣 ,考慮其年老需人照顧,可認收養動機單純,且本件收養並 無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即無民法第1079條第2 項所列 不應予認可之原因,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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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