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1年度,233號
PTDV,101,司家補,233,201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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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吳晏誼

吳芊霈

前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慶裕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費
用。查本件聲請人吳晏誼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11,964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
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聲請人吳芊霈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
1,419,029 元,亦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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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