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1年度,231號
PTDV,101,司家補,231,201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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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31號
原 告 余鳳英(即余靖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廉聰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0 元。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請求給付新台幣800,000 元及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 元,復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合計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2,7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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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