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90號
PTDM,101,附民,90,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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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蘇榮亮
被   告 蘇志仁
      陳憶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066號侵入住居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蘇榮亮為被告蘇志仁之胞兄,陳憶菁係 原告之弟媳,且素有嫌隙。被告2 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3日 上午11時40分許,竟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偕同前 往屏東縣屏東市○○路76號及76之1 號原告住處,並未經原 告之同意且無正當理由,擅自侵入原告住處內,毆打原告之 胞妹蘇世芬及妹婿黃仁政成傷,被告2 人行為已造成原告一 家人對於居住安全感到恐懼,認被告2 人應各賠償原告精神 慰撫金5 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2 人應共同給付原告 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 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 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 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 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蘇志仁陳憶菁所涉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066 號侵入住居罪案件,業經本院合議庭100 年8 月13日上午12 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 年8 月27日下午4 時30分 宣判,惟原告蘇榮亮於同日下午2 時42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 文附卷可參,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



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即100 年8 月13日上午12時34分後 ,提起上訴前,則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 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規定,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之。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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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