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1年度,58號
PTDM,101,簡附民,58,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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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陳姬蓉
被 告 黃雅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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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