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1年度,43號
PTDM,101,交簡附民,43,201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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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鄭景互

鄭錦鴻
鄭淳芬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許辰皇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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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