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仰玫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
第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黃仰玫為屏東縣林邊鄉仁和國小老師,於100年3月28日上午 7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由學校側門 進入,沿校內行政大樓與大門口間紅磚道行駛,行經大門口 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天候雨、日間光線、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 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適有該國小學童謝車封因上學而步行至上開地點,遭黃仰玫 所駕駛之上揭車輛撞擊,致謝車封因此受有右側脛骨及腓骨 粉碎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謝車封、諶芝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 辦。
★★證人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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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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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5月19日22時10分起警詢筆錄1.
(謝車封於100 年03月28日約07時10分左右,在屏東縣林邊鄉仁和國民小學校園內遭老師黃仰玫駕駛車號(3377-XQ )撞傷,當時妳是否在場?是否目擊整個事故過程?)我當時在場,我有目擊整個事故過程,但是我記得事故發生時間應該100 年03月28日07時21分左右。
2.
(妳是否能詳述事故發生過程?)100 年03月28日07時20幾分左右,我載我的2 個子女去林邊鄉仁和國民小學,我和我的2 個子女、謝車封以及謝車封的媽媽都在仁和國民小學大門口外,謝車封以及謝車封的媽媽他們2 個人在我的前方,謝車封的媽媽讓謝車封下車後,就讓謝車封從大門口走進去校園,謝車封走到校園大門口和學校行政大樓階梯間的行人走道(紅磚道),謝車封再走幾步就可以走到行政大樓的階梯了,謝車封還沒走到行政大樓的階梯前,我就看到有一部車子從謝車封的右邊往前行駛,我當時就先叫我2 個子女先等一下不要走進去校園,結果我就看到一
部車子的駕駛座的前輪從謝車封的下半身輾過去,然後在事故現場附近的學校老師全都跑過去看謝車封。
3.
(妳可知事故現場的路面狀況如何?)事故現場的路況是行人走道(紅磚道)。
4.
(事故發生當時,學校活動是屬於何種時段?)事故發生當時,學校是屬於學生上學時段。
5.
(當時學校上學時段,學生人數為何?)當時是下雨天,事故現場附近還有幾個小朋友在掃地,有幾個上學的小朋友正在行走,人數我不確定。
6.
(當時學校上學時段,學校校門口是否有導護老師指揮交通?學校大門口與行政大樓間的行人走道(紅磚道)是否也有老師在場指揮學生與行駛在校園內車子之行進方向?)學校校門口沒有導護老師在指揮交通,導護老師及導護媽媽是都在仁和路要轉彎進去學校大門口的轉彎路口指揮交通;學校大門口與行政大樓間的行人走道(紅磚道)並沒有任何導護老師在指揮學生與行駛在校園內車子之行進方向。
7.
(撞傷謝車封的車子,妳知道該車車牌為何?駕駛該車之駕駛人為何?)我不知道該車車牌為何,我知道駕駛人(女性)是在仁和國小擔任老師職務,但我不知道老師叫什麼名字。8.
(撞傷謝車封之車子,行進方向為何?)我不知道撞傷謝車封的車子是如何開進去校園內的,我看到該車行駛的方向是由學校側門的方向往前行駛的。
9.
(謝車封行進方向為何?)謝車封行進方向由大門口進去,行經行人走道(紅磚道)往行政大樓階梯方向行駛。10.
我與謝車封不認識,是事故發生當天,我女兒告知我謝車封和我女兒是同學,我才知道謝車封和我女兒是同學。11.
(警方有提供一張林邊鄉仁和國民小學位置圖,並繪製經妳描述妳與謝車封以及黃仰玫老師所駕駛之車輛相關位置圖,是否經妳親自簽名捺印?)是經我親自確認並簽名捺印。12.
我與黃仰玫不認識,我只知道黃仰玫是學校老師;沒有財物糾紛
或其他仇恨。
13.
(警方告知妳,妳於上述證人詢問筆錄內容如與事實不符,將會構成偽證罪,妳是否清楚?)我清楚。
13.
(補充意見)我今天很樂意來做證人詢問筆錄,可是因為我還有2 個子女在林邊鄉仁和國民小學讀書,我不希望我的證人身分曝光,因為我怕黃仰玫老師會知道是我作證人的,這樣我怕會影響我2 個子女在仁和國民小學的就學情形,說白話一點,我怕學校老師知道後,會對我的2 個子女會有不平等待遇,所以我希望我的證人身分不要讓黃仰玫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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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16日14時20分起偵訊筆錄(有具結)1.
(100 年3 月28日上午7 時10分當天有無在仁和國小看到本件案發經過?)有,當時我要帶我兩個小孩去仁和國小上學,我人在仁和國小的大門口前的鐵門位置,因為當時有下雨,我看見有一自小客車開過來,我叫我的小孩等一下,結果車子的左前輪撞到被害人謝車封,謝車封人就往後跌坐在車子的左前車門處,我看到車子的左前輪輾過謝車封的腳,我就叫車內的老師出來,老師沒有辦法開下來,因為謝車封的腳倒在左前門的旁邊,車子的後輪沒有輾到謝車封,他人是倒在前輪與後輪中間左前車門處。2.
(妳當時距離肇事地點多遠?)我約距肇事地點約5公尺左右。3.
我與黃仰玫沒有恩怨,我不認識她。
4.
(謝車封當時是背著對妳?)是。
5.
(謝車封是背對著妳,妳如何確定他的腳有被肇事車子輾過?)因為我看見肇事車子肇事時有晃動一下,我確定車子有輾到謝車封的腳。
6.
(當時上學學生有很多?)當時沒有很多人,有看到旁邊有幾個學生在打掃地,我沒有注意肇事車子的速度。
7.
(有無看見謝車封當時如何進入校園?)他是用大步走的方式,我沒有看到謝車封有無注意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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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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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6月08日13時34分起警詢筆錄1.
(謝車封於100 年03月28日約07時10分左右在屏東縣林邊鄉仁和國民小學校園內與老師黃仰玫駕駛車輛(3377-XQ )發生意外事故,當時妳是否在場?是否目擊整個事故過程?)我當時在場,我站在學校行政A 棟大樓中廊,我記得時間應該100 年03月28日約07時20分左右;有。
2.
(妳是否能詳述意外事故發生過程?)我看到黃老師駕駛自小客車從學校側門經過大門往車庫方向行駛,謝車封從大門方向跑跳往行政大樓中廊直行,謝車封與黃老師駕駛自小客車在學校行政大樓與學校大門間紅磚道上發生意外事故,謝車封與黃老師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左車身發生擦撞(詳如過失傷害案位置概況圖)。3.
(妳可知事故現場的路面狀況如何?)事故現場的路況是紅磚道。
4.
(事故發生當時,學校活動是屬於何種時段?)事故發生當時,學校是屬於學生上學時段(07時20分左右)。5.
(妳當時是站在何處目擊意外事故過程?)我站在穿堂(學校A棟大樓中廊)(詳如過失傷害案位置概況圖)。6.
(當時學校上學時段,學生人數為何?)我不知道幾個,當時已經過學生上學尖峰時刻,所以學生人數不會太多。7.
(當時學校上學時段,學校校門口是否有導護老師指揮交通?學校大門口與行政大樓間的行人走道(紅磚道)是否有老師在場指揮學生與行駛在校園內車子之行進方向?)學校校門口沒有導護老師在指揮交通;學校大門口與行政大樓間的行人走道(紅磚道)沒有老師在場指揮學生與行駛在校園內車子之行進方向。8.
(與謝車封發生意外事故之車子,妳知道該車車牌為何?駕駛該車之駕駛人為何?)我不知道該車車牌為何,我知道駕駛人是黃仰玫老師。
9.
(與謝車封發生意外事故之車子,行進方向為何?)車子行進方向由學校側門經大門往車庫方向行駛。
10.
(謝車封行進方向為何?)謝車封行進方向由學校大門口往A 棟大樓行進。
11.
(你可知謝車封與黃仰玫老師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之撞擊點為何處?)我是站在行政A 棟大樓穿堂看到謝車封與黃老師駕駛之自小客車左車身發生擦撞,我從行政A 棟大樓穿堂跑過去看時,我看到謝車封跌坐在左後輪前方。
12.
謝車封是我的學生,黃仰玫是我的同事;均無金錢糾紛或其他仇恨。
13.
(警方有提供一張林邊鄉仁和國民小學位置圖,並繪製經妳描述妳與謝車封以及黃仰玫老師所駕駛之車輛相關位置圖,是否經妳親自簽名捺印?)是經我親自確認並簽名捺印。14.
(警方告知妳,妳於上述證人詢問筆錄內容如與事實不符,將會構成偽證罪,妳是否清楚?)我清楚。
15.
(補充意見)我希望不要上法院,希望該事件能趕快解決。────────────────────
100年11月15日16時27分起偵訊筆錄(有具結)1.
仁和國小的老師,我在仁和國小從87年開始任職迄今。2.
(100年3月28日有無看到本件車禍經過?)有。3.
(目擊情形?)我當時擔任學校的總導護工作,我站在靠近大門口的學校A 棟大樓1 樓的穿堂,距離車禍地點約5 公尺,我當時看到被害人謝車封從大門頭低著半跑跳方式進來,他沒有看左右有無來車,但他進來的速度也不快,黃仰玫開車車速也不快,我看到被害人謝車封半跑跳方式撞到黃仰玫開的車子左邊(靠駕駛座方向)的車門附近,不是黃仰玫開的車子左前方撞到被害人謝車封。
4.
(發生後黃仰玫的車子有無第二次撞擊或輾過被害人謝車封?)沒有,我看到車子在肇事後就停下來了。
5.
(當時上學的學生人數很多?)當時沒有很多,因為已經上午7點20幾分了。
6.
(警詢時所作的筆錄內容實在?)實在,被害人謝車封是我本班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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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曹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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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15日16時27分起偵訊筆錄(有具結)1.
仁和國小護士,我從83年8月29日任職迄今。2.
(當時被害人謝車封受傷後有無被送到學校的健康中心?)我聽到外面有聲音,我就直接到現場處理後,再帶被害人謝車封回到健康中心。
3.
(當時被害人謝車封有無向妳講何話?)他只有說好痛,沒有講其他的話。
4.
(有聽到被害人謝車封的母親說過何話?)我在健康中心處理謝車封傷勢時,謝車封的母親有告訴我說,她有向被害人謝車封說下車要用走的,結果謝車封聽完轉頭就跑掉之事,其他我就沒有聽到什麼了,我沒有看到案發經過情形,我在健康中心還有聽到謝車封的母親向被害人謝車封說,抱歉讓被害人謝車封發生車禍等語。
★★被害人謝車封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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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5月11日11時00分起警詢筆錄1.
(你的老師(黃仰玫)於何時在何地開車撞傷你?)是於100 年03月28日約7 時10分左右,在屏東縣林邊鄉仁和國民小學校園內開車撞傷我。
2.
(你的老師(黃仰玫)在校內開車撞傷你的過程為何?請詳述?)我媽媽把我載至校門口正門後,我就下車從正門走進去校園,我走進去校園內一半後,我老師(黃仰玫)就從學校側門方向開車過來撞傷我。
3.
(當時現場有無其他證人看見?)有學生家長看見。4.
(你有無學生家長之聯絡資料?)我只知道學生家長叫做玉梅,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
5.
(你的老師(黃仰玫)撞傷你身體何部位?你有無就醫?)我的老師撞傷我的右腳,我有至屏東縣東港鎮輔英醫院就醫,造成我右側脛骨及腓骨骨折(附醫院診斷證明書)。
6.
(事故發生當時,是學校上學時間?還是學校下課時間?)是學校上學時間。
7.
(事故發生當時,現場路面是柏油路還是紅磚?事故現場是否是老師開車在校內所必經之路?)事故現場路面是紅磚;學校內有很多條路都可以開,而且當時是學生上課時間,老師應該要多注意學生上課之安全。
8.
(老師開車當時,行進方向是前進還是後退?)行進方向是前進的。
9.
(事故發生後,老師有無跟你進行調解?)老師有到輔英醫院看我,跟我爸爸有發生一些口角。
10.
我認識黃仰玫,她是我學校的老師,沒有財務糾紛或其他仇怨。11.
我要對黃仰玫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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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19日14時39分起偵訊筆錄1.
(黃仰玫當時開車撞到你身體何部位?)我的右腿及肚子,我當時要跑步到行政大樓。
2.
(當時你跑步進入校園有無注意左右來車?)沒有。3.
(你知道肇事地點有可能有老師或其他行政人員開車經過?)很少車子會開車經過,該處有一個減速慢行的警告標示,我知道該處有車子會經過。
4.
(你被撞後被告的車子有無再撞擊第2次?)沒有。5.
(當時被告有停車下來查看?)黃仰玫老師撞到我後有下車查看。
6.
((提示卷附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書是否為當天被撞的傷勢?)是。
7.
(當時被告黃仰玫車子何部位撞到你?)是車子的左前車燈及左前輪胎,車子沒有輾過我身體或任何地方。
★★被害人母親諶芝蓁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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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5月11日11時00分起警詢筆錄(發生當時,校方有無打電話報案?有無叫救護車?有無通知家長至仁和國民小學?)當時我帶我的兒子去學校上課,整個過程我(諶芝蓁)都有目擊,校方沒有打電話報案,當時校方先叫我回去載我先生,等我帶我先生至仁和國民小學時,事故現場都已經都移動過了,而且都還沒有看到救護車在現場,我先生到學校保健室看到我兒子後,說我兒子的腿斷了,在場學校有一位主任就說要叫救護車,後來救護車就到學校,我先生陪同我兒子一起上救護車就醫。
2.
(你是否知道老師所駕駛之車輛車牌為何?)為3377-XQ。3.
(補充意見)第一、我有將我兒子謝車封安全送到學校門口,讓我兒子從學校正門走進去;第二、發生當時學校如何處理;事故發生後,黃仰玫老師及主任有到輔英醫院看我兒子,並和我先生討論我兒子的傷勢,我聽我先生說老師當時在醫院跟我先生說是我兒子去撞到黃仰玫老師的車子,並不是黃仰玫老師開車來撞我兒子的,還在醫院對我先生發誓說絕對不是她(黃仰玫)開車撞傷我兒子的,我覺得黃仰玫老師好像對她開車撞傷我兒子的事要避重就輕,黃仰玫老師事後的態度,讓我和我先生感覺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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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7月7日17時00分起偵訊筆錄
1.
(本件有無調解過?)有,我當時要求黃仰玫賠償100 萬元,但沒有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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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19日14時39分起偵訊筆錄(有具結)1.
(當天有無目擊本件車禍經過情形?)有。
2.
(本件車禍何人提告?)我和我兒子謝車封都有要提告的。3.
(本件車禍發生經過?)100 年3 月28日上午7 時16分許,我騎機車載我兒子謝車封去屏東縣林邊鄉仁和國小上學,我在學校門
口距離不到1 公尺外停機車,我讓我兒子謝車封自己步行入校,我平時都會目送等我兒子謝車封進到行政大樓的樓上我才騎機車離開,但當天我兒子謝車封進入校園內不到1 分鐘就遭被告黃仰玫開車擦撞,當時我兒子是直行走路,被告開的車子左前方撞到我兒子謝車封,我有看到我兒子謝車封被撞到右小腿後往後倒地,被告當時沒有停車,車子肇事後繼續往前挪移1 公尺多才停車,我覺得她沒有停車,我沒有看到被告的車有無輾到我兒子的腳。
4.
(你兒子謝車封當時是以步行或跑步進入校園?)他是用慢跑方式。
5.
((提示卷附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書是否為當天被撞的傷勢?)是。
6.
(你們要求賠償金額?)被告說她經濟狀況不好,但她還有一間房子,而且我兒子謝車封被撞傷後的後遺症很多,我沒有辦法接受被告願賠償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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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2月26日09時30分起偵訊筆錄1.
(有無收到本件車禍鑑定結果?)我沒有收到本件車禍鑑定結果,我對本件車禍鑑定結果沒有意見。
2.
我要求被告賠償100萬元。
3.
(其他意見或陳述?)本件肇事後沒有保留現場及報警處理;另外事故現場遭破壞;被告說是小孩子自己去撞車;救護車是我先生打電話通知的,誣賴受害者,叫我情何以堪。★★被告黃仰玫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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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6月02日17時36分起警詢筆錄(該意外事故是如何發生的,請詳述?)100 年03月28日07時20幾分駕駛自小客車(3377-XQ )學校側門進去後左轉,車頭已經過校門口,前方無人,忽然從我駕駛之自小客車左後門傳來一聲〞碰〞,然後我立刻下車,謝同學跌坐在左後車輪外,謝同學說〞好痛〞,護士曹秀茹(以下簡稱曹護士,證人1 )和陳俊毓主任(以下簡稱陳主任,證人2 ),馬上過來,因謝同學意識清醒,除右腳小腿隆起外,無任何外傷,故曹護士請他(謝車封)動一動後,評估傷勢,決定將謝同學搬進護理室護理,在曹護士進
行包紮時,謝同學之母親(以下簡稱謝母)也到護理室門口,我立刻向她表示發生這種事我很難過,謝母說〞老師我有看到,是他自己下車沒看路就跑出去〞,在場曹護士(證人1 )也有聽到這番話,當曹護士包紮完後,已是學校開晨會時間,所以我就回辦公室開會,開會當中,救護車到了,我就回護理室,謝車封的父親謝瑞雄也到了,我目送救護車載走謝同學後,返回開會,已是升旗時間,升完旗,我先進行第1 節的國語課,下課後約09時25分報警,隨後林邊分駐所蘇育民警員約09時32分到校,我請他先勘察我的車輛(3377-XQ ),除了我自己有拍照及攝影(照片如附件1 、攝影影片如附件2 ),也請蘇警員拍照存證,因當天下雨,故車子有泥土的痕跡,在謝同學之擦撞處有白色的擦痕,我請蘇警員寫報案三聯單,他告知我在校園內只能把事故寫在值班日誌(詳細名稱我不記得了),100 年03月28日14時左右我包了新台幣(下同)3600元的紅包和陳主任及王芳姿主任(以下簡稱王主任)一起去輔英醫院看望謝同學,謝父用非事實的言語指控我用車頭撞到謝同學並輾過他(謝同學),還辱罵我神智不清,把人壓過都不知道,這些言論造成我的人格受損;當天謝母也另請員警到場,我再次請謝母及那位員警一起去看自小客車(3377-XQ )左後門擦撞處,100 年03月29日我帶著羊乳片和一套科學新知的書與王主任、戴素瑜老師還有陳敏惠老師(證人3 )再去醫院探視,謝父繼續用不實的話指控我用車頭撞到謝同學並輾過他,因謝母已不敢作聲,所以我請陳敏惠老師做在場證人,因她當天當總導護站在學校中廊,有看到謝同學沒看路就跑跳過來撞到車,謝父立刻改口說〞孩子看到老師太高興,就跑過去,沒有看路〞,然後他又用非事實的言語說我不只輾過謝同學還故意倒車再輾過一次,謝父這樣不實的指控嚴重損害我的人格及名譽。
2.
(意外事故發生前,妳有無看到謝車封從妳所駕駛之自小客車(3377-XQ)前行走過去?)沒有,因車前無人。3.
(妳說妳沒有看到謝車封從妳車前跑過去,為何謝車封及謝車封之母親向警方稱是妳開門從學校側門方向開過去撞到他的及告訴人所提供之證人也向警方稱是妳駕駛之車子左前輪從謝車封右邊開過去輾到其下半身,妳作何解釋?)我很想知道那位做偽證的人是誰,那不是事實,我不知如何解釋,100 年05月23日20時我與家母及夫到謝府關心謝同學的傷勢時,我們有詢問謝同學當天的情形,謝同學自己說他沒有看路就跑出來撞到車門,然後跌倒在輪子外,謝母也有在旁邊聽到,謝母親眼目睹又親耳聽謝同學這麼說,我不知為何她要誣告我,請警方還我清白。
4.
(意外事故發生時,現場除了妳與謝同學外,妳是否可以提供其他證人為妳作證意外事故發生的情形?)我有證人可以提供給警方,陳敏惠老師(0000000000)有看到意外事故發生之整個過程。
5.
(妳於上述所稱之證人1 (曹秀茹)是否有看到謝車封於意外事故發生前之行進方向或整起意外事故發生之過程?)曹秀茹沒有看到謝車封於意外事故發生前之行進方向或整起意外事故發生之過程,只看到謝同學跌坐在左後輪外,除右小腿中段紅腫外無其他外傷。
6.
(意外事故前,妳駕駛自小客車行進方向為何?)我開車從學校右側門進去左轉,然後直駛準備往車庫停車。
7.
(意外事故發生前,妳是否知道謝車封之行進方向為何?)車前無人,所以沒有看到。
8.
(妳開車進入校園後,至意外事故位置時,該段路面狀況為何?)路面為連鎖磚。
9.
(意外事故發生前,妳所駕駛之車子時速為何?)時速為20公里。
10.
(當妳發現意外事故發生時,妳採取何種反應措施?)發生意外事故前,前方無人,至我發現意外事故發生時,我立刻停車下來。
11.
(妳有無與謝車封或其父母親進行調解?)我很誠心想和對方和解,曾請前學校家長會會長和現任學校家長會會長幫忙,也有請地方人士曹能得、陳順山、鄉民代表陳俊吉至謝家協調解決,但都沒有得到回應,100 年05月12日我至屏東縣林邊鄉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100 年05月18日調解(附申請調解書正本),但當日對方並沒有出席,然後100 年05月19日我再向屏東縣林邊鄉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第2 次100 年05月26日調解(附調解不成立書),今日我再向屏東縣林邊鄉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第3 次100 年06月09日調解,希望對方能夠到場。
12.
(妳於屏東縣林邊鄉公所調解,雙方調解是否成立?如不成立,不成立原因為何?)不成立,100 年05月18日調解不成立原因為
對造人不到場;100 年05月26日調解不成立原因為兩造當事人意見不一致(詳如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13.
(該意外事故發生前,天候狀況為何?視線為何?)天候狀況為下雨天(毛毛雨),視線清楚。
14.
(妳駕駛車子進入校園內至意外事故發生時,該學校為何種時段?)學校為上學時間。
15.
(該意外事故發生前,該校上學時段,學校大門與行政大樓間之人行步道(紅磚道),是否有學校老師或導護媽媽在進行指揮?)沒有。
16.
(妳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車牌及車主為何?車牌是3377-XQ ,車主是我本人(黃仰玫)。
17.
(警方提供屏東縣林邊鄉仁和國民小學位置概況圖,該圖內容是否為妳親自描述與謝車封發生意外事故之位置圖,並經妳親自簽名捺印?)是經我親自描述,並經我親自簽名捺印。18.
(妳與謝車封是否認識?是何關係?有無其他仇恨或金錢糾紛?)事故之前不認識,我認識謝車封的媽媽,在我的想法裡,我以為我跟她(謝車封的媽媽)關係很好,很相信她,沒想到她會誣告我;我與謝車封沒有其他仇恨或金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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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7月7日17時00分起偵訊筆錄
1.
(本件有無調解過?)有,我們有講到賠償金額30萬元,但對方要求我賠償50萬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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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19日14時39分起偵訊筆錄1.
((提示卷附診斷證明書)對謝車封當天所造成之傷勢有何意見?)沒有。
2.
(妳在仁和國小擔任教職多久?)約10年。
3.
(妳開車上下班多久?)1年多。
4.
(妳開車上下班所經過路段都會經過肇事地點?)是。
5.
(該肇事地點有無設置減速慢行的警告標語?)面對校門口有設置。
6.
(妳看得見該設置減速慢行的警告標誌?)減速慢行的警告標誌是面對校門口,我是從學校的側門進去要到停車場會行經肇事地點。
7.
(妳經過時都有學生上下學經過該處?)是。
8.
(妳經過時都會注意有無學生經過該處?)會。9.
(妳經過該處的時速?)大概10到20公里。10.
(肇事當天妳車子何部位撞到謝車封?)是我車子的左後方發出聲響,但車子沒有晃動,我當時嚇一跳,就下車查看,我看見謝車封人坐在我車子左後輪外側的地上。
11.
(妳當時開車經過肇事地點有無看到謝車封?)沒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