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377號
PTDM,100,訴,1377,201208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君珊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具 保 人 李岡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岡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李岡聖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 人為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撤銷通緝釋回。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有卷附送達證書、拘票所 附職務報告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現已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另案發佈通緝,有台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 業表可參,顯已逃匿無誤,本院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