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4號
ILDV,101,補,94,2012082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王金山

被 告 陳登魁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