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208號
ILDV,101,司促,5208,201208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
債 權 人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芷萍


債 務 人 力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占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陸仟貳佰伍拾
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前於民國100年5月16日與債務人簽約承攬債務人位於
宜蘭縣三星鄉「紅柴林營區二級廠施工架及支撐排架」之鷹
架工程,立有合約為憑,並就其計價型態約定實作時算,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截至目前(民國101年8月23日)尚積欠工程款新台幣78
7,652元及保留款118,602元,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