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民讚
代 理 人 李禎良
債 務 人 江志榮
薛雅華
一、債務人江志榮、薛雅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拾陸萬陸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江志榮於100年11月4日邀同債務人薛雅華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詎料債務人自101年6月4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
,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