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01號
ILDV,101,司促,4901,201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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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偕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元,約
定自民國92年08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08月11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16日止累計188,349元正未給付
,其中92,696元為本金;95,56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16日止累計64,23 1元正
未給付,其中28,031元為消費款;32,60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偕采玲(原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92696 │名偕美婷) │8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偕采玲(原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031 │名偕美婷) │8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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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