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坤福營造股 設台中市○區○○路二十號十四樓之四 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丙○○ 被 告 丁○○ 共 同 李文中 選任辨護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嘉敏營造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八九號十二樓之五 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欣宜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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